兵工厂组织条例 (民国20年)
← | 兵工厂组织条例 (民国18年) | 兵工厂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0年6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7月6日 公布于民国20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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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兵工厂直隶于军政部兵工署,制造陆、海、空军军用各种兵器、弹药、器具及材料。
第二条
- 兵工厂设厂长一人,综理全厂事务;有必要时得设副厂长一人,辅助厂长处理厂务。
第三条
- 兵工厂置左列各处、科及教育委员会:
- 一、总务处。
- 二、审计科。
- 三、工务处。
- 四、审检处。
第四条
- 兵工厂设副官二人至四人。
第五条
- 总务处酌设文书、会计、庶务、购料、医务各课及军械库、警卫队。
第六条
- 总务处各课、库、队之职掌如左:
- 一、文书课掌理撰缮文书,收发、保管各种文件及典守印信事项。
- 二、会计课掌理金钱出纳,办理预算、决算及编制报销清册事项。
- 三、庶务课掌理购置厂中办公用品、器具,保管房产及其他一切杂务。
- 四、购料课掌理购买各制造厂所需物料。但大批物料由兵工署兵工材料购买委员会购置者,不在此限。
- 五、医务课掌理诊治职员、工人疾病,及厂内一切卫生设备之筹画事项。
- 六、军械库掌理军械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 七、警卫队掌理稽查、警备及消防等事项。
第七条
- 总务处设处长一人,督率所属课、库、队各职员办理处务。
第八条
- 文书、会计、庶务、购料、医务各课,设课长一人,课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各本课事务;军械库设库长一人,库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库务;警卫队之编制,由各厂长拟定,呈请兵工署长转呈军政部核定之。
第九条
- 审计科掌理审核全厂预算、决算及各处、课、库、队领款单据、报销清册及点查厂中购入物料之数量,并一切统计事项。
第十条
- 审计科设科长一人;科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本科专务。
第十一条
- 工务处设图案室、物料库、制造厂、动力厂。
第十二条
- 工务处所属室、库、厂之职掌如左:
- 一、图案室掌理设计及绘制图样事项。
- 二、物料库掌理各制造厂所用材料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 三、各制造厂分任制造工作。
- 四、动力厂掌理各制造厂之动力事项。
第十三条
- 工务处设处长一人,处员、技术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
第十四条
- 工务处长督率本处职员办理处务,并督率所属室、库、厂各职员,指导各厂从事制造改良出品。
第十五条
- 图案室设主任一人、技术员、绘图员各若干人,办理室内一切事务;物料库设库长一人,库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库务;制造厂及动力厂各设主任一人,技术员、厂员各若干人,办理各该厂事务。
第十六条
- 审检处设兵器及材料二试验室。
第十七条
- 审检处各试验室之职掌如左:
- 一、兵器试验室,试验各种兵器及检查全厂出品。
- 二、材料试验室,试验各种材料及检验全厂购用物料。
第十八条
- 审检处设处长一人,处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
第十九条
- 审检处长督率本处及各试验室之职员,办理处务从事试验。
第二十条
- 试验室各设主任一人,技术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各室事务。
第二十一条
- 教育委员会由厂长指定委员若干人组织之,以厂长为委员长。
第二十二条
- 教育委员会掌理全厂之工人教育事项。
第二十三条
- 厂长、副厂长简任;处长简任或荐任;主任、科长、课长荐任;技术员、各处处员、队长、库长荐任或委任;科员、课员、厂员、库员委任;司事、司书委任或雇用。
第二十四条
- 工务处长、审检处长、各技术员、各厂主任、高级厂员,非有兵工学识及专门技术者,不得任用。
第二十五条
- 兵工厂员额,视其厂之规模大小,厂务繁简,由各厂长拟定,呈请兵工署长转呈军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六条
- 兵工厂办事细则,由各厂长拟定,呈请兵工署长转呈军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七条
- 兵工厂各级职员,兵工署得随时呈请调任之。
第二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