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礼院官制
典礼院官制 大清内阁会同各部及典礼院 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1911年7月20日 公布于政治官报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千三百三十七号 |
典礼院以礼部改设。凡内阁民政部职掌之分涉典礼职掌者。及乐部之神乐和声两署。皆倂入之。礼部原管之铸印事宜。划归内阁。颁时宪书、稽核人民遵行礼制风教、幷地方祀典神祠方术事宜。划归民政部。贡举学校及 文庙祠祀事宜。划归学部。分给外藩王公喇嘛食物事项。划归理藩部。另由各衙门详订职掌章程办理。
第一条 典礼院掌 朝廷 坛 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修明礼乐。更订章制。
第二条 典礼院设官如左。 掌院大学士 特简 副掌院学士 特简 学士 简任 直学士 简任 厅长 简任 署长 奏任 佥事 奏任 簿正 奏任 典簿 奏任 司库奏任 赞礼郞 奏任 读祝官 奏任 鸣赞 奏任 序班 委任 库使 委任 录事 委任
第三条 典礼院掌院大学士一人。总理本院事务监督厅署。
第四条 典礼院副掌院学士一人。佐掌院之职务。
第五条 典礼院学士八人。承掌院大学士之命。讨论典礼。参订章制。
第六条 典礼院直学士八人。承掌院大学士之命。襄同学士讨论典礼。参订章制。
第七条 凡关于典礼差使。均由掌院大学士副掌院学士直学士以下承充。不行取行政各衙门人员衔名。其扈从巡察等差及特别大典。不在此限。 其典礼院人员不敷承充时。得行取翰林院人员襄同办理。
第八条 典礼院具奏。不经内阁。遇本院所管事务。有应行晓谕军民人等者。可分别咨札该管衙门办理。
第九条 典礼院设总务厅。其职掌如左。 一恭阅祭吿祝文及缮写祝版事项 二 恭缮 坛 庙 陵 寝 园寝神牌事项 三 本院补官考绩事项 四 文牍事项 五 典守院印事项 六 本院经费事项 七 本院庶务事项 八 奏派咨取各衙门关于典礼执事人员事项 九 不属各署事项
第十条 典礼院设四署。礼制署 祠祭署 奉常署 精膳署
第十一条 礼制署职掌如左 一 朝会事项 二 尊崇事项 三 庆贺事项 四 大婚事项 五 经筵事项 六 巡幸事项 七 耕藉事项 八 亲蚕事项 九 乘舆服物之因时进御具奏事项 十 皇子成婚公主釐降事项 十一册立册封事项 十二 进书颁赏事项 十三 更版釐定本院礼制事项
第十二条 祠祭署职掌如左 一 坛 庙典礼事项 二 陵寝典礼事项 三 大事典礼事项 四 恭拟 山陵 陵寝名号及神祗封号事项 五 备办一应典礼之卤簿礼仗彩棚器具事项 六 关于典礼行取各项工料事项 七 吉安典礼仗及备办应需器物并王公大臣外藩王公祭葬立碑事项八 恭办制造神牌及入祀牌位事项
第十三条 奉常署职掌如左 一 亲行礼节事项 二 斋戒事项 三 阅祝版事项 四 赞引读祝事项 五 典守坛 庙各事项 六 兼理神乐署和声署各乐舞事项
第十四条 精膳署职掌如左 一 筵宴事项 二 备办一应祭品事项 三 稽核各项典礼应用之酒醴牲牢庶羞等名数事项
第十五条 总务厅长一人。承掌院副掌院之命。管理厅务。
第十六条 署长每署一人。承掌院副掌院之命。总核本署事务。
第十七条 佥事分一二三等。承掌院副掌院之命。分任总务厅及各署事务。
第十八条 录事承厅长署长之命。缮写文牍。
第十九条 簿正典簿司库库使隶属总务厅。经理所管事务。
第二十条 鸣赞序班隶礼制署。读祝官赞礼郞隶奉常署。分任所办事务。
第二十一条 坛 庙 陵寝各官。承掌院副掌院之命。掌典守之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典礼院佥事以下各缺。掌院副掌院酌量事务繁简。拟定奏明办理。但不得循礼部原设司员之数。
第二十三条 神乐署和声各署员及 坛 庙官 陵寝读祝官赞礼郞各有专司。所有职掌员缺。均仍其旧。不另列表。
第二十四条 此项官制。如有应行变通修改之处。由内阁会同该院奏明。候 旨裁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