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服制通释 (四库全书本)/卷4

卷三 内外服制通释 卷四 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四    宋 车垓 撰齐衰杖期
  正服
  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
  祖母祖父存 父先祖而卒  嫡孙身
  释曰嫡孙既承祖后本为祖母服齐衰三年祖父在则为服齐衰杖期而已
  降服
  为嫁母出母
  父卒母嫁曰嫁母父在母出曰出母子身
  释曰嫁母出母于吾父则义绝矣故子为之降服齐衰杖期盖子为母本服三年今以嫁出故故降之从轻也若子为父后承重者则不为服止申心丧谓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汉石渠义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期为父后则不服弟元成以为父没则母无出嫁之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若服期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宣帝诏曰妇人上不养舅姑中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制服若明子无贬母之义元成议是也愚窃谓所议嫁母一节若子可依而母改嫁宜从元成之议若子不可依母不得已而改嫁者则为服杖期不为过也
  义服
  为父卒继母嫁而已从之者
  甲父
  乙母父先娶亡  子身
  丙母父后娶
  释曰甲父先娶乙母而生已乙母亡父再娶丙母是为继母后甲父卒继母再嫁他人而已从之以寄育焉继母亡则已为服齐衰杖期义服也继母为其子亦义服不杖期若继母嫁而已不从之及继母被出者皆无服也
  夫为妻
  夫身     妻
  释曰礼云生曰妻死曰嫔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之人虽异姓共处其义则深故妻亡而夫义服齐衰杖期按礼父母在为妻不杖嫔毗宾切
  齐衰不杖期
  正服
  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祖父母  父母   男女孙身
  释曰祖父母者父之父母也孙为祖父母正服不杖期孙女虽适人不降若嫡孙承重者则加服齐斩三年
  为庶祖母
  庶祖母父所生母父母   子孙身
  释曰庶祖母亦祖母也故孙亦为服不杖期也若孙承祖父后则不服
  为伯叔父
  伯父
  祖    父
  叔父
  释曰伯父叔父谓父之亲兄弟也伯叔父视侄犹子而为侄服不杖期故侄为伯叔父亦服不杖期也
  为兄弟
  兄
  父母   已身
  弟
  释曰兄弟者已之亲兄弟也广雅云兄况也况于父也弟悌也顺于兄也故兄为弟弟为兄皆服不杖期也
  为众子
  父母身  众子
  释曰众子者除嫡长子外其馀若正若庶若男若女若养人之子皆谓之众子父母并为服不杖期若妾子虽最长亦与众子同也
  为兄弟之子
  兄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已身
  弟    子女在室同
  释曰或为兄之子或为弟之子皆服不杖期也夫为众子则不杖期而为兄弟之子亦不杖期何也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
  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无主者
  姑   姊
  祖   父   已身  女
  姑   妹
  释曰徐锴云姑故也言尊如故也姊咨也以其先生可咨问也说文云妹女弟也又谓之媦广雅云女如也白虎通云言如人也徐锴云女子从父之教从夫之命故曰如人也谓姑姊妹女未适人而亡者则已为服不杖期也或已适人而丧夫无子是无夫与子为祭主此乃人之所哀怜故不忍降之大功而亦为服不杖期也
  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兄弟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女身
  姊妹在室者
  释曰已适人之妇人于兄弟姊妹侄本降服大功今既无夫无子则不敢降而为服不杖期盖妇人有归宗之义也
  妾为其子
  妾身  子
  释曰妾为其子即母为子也故服不杖期若其子承祖父后则其母合为服齐衰三年
  加服
  为嫡孙有嫡子无嫡孙
  父母身 嫡子嫡孙 嫡曽孙 嫡玄孙释曰祖为孙本服大功而为承重之嫡孙则服不杖期也有嫡子无嫡孙者谓祖父若有嫡子在则更不立嫡孙也凡为后承嫡者虽曽孙玄孙亦与嫡孙同假如曽孙与曽祖父承重玄孙与高祖父承重其曽高二祖服曽玄二孙服亦与嫡孙同也
  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兄为父后者
  父母   女身适人者
  为父后者
  释曰女适人者为兄弟本降服大功若兄弟为父后承重者则为加服不杖期也
  降服
  嫁母出母为其子
  母身或父卒改嫁之母或父在被出之母母所生亲子也子虽为人后犹服也释曰父卒而母嫁与父在而母出则母于吾父有绝义矣故子为之降服杖期然母之于子则义不绝也故仍为子服不杖期
  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
  本生父母     子身为人后者
  释曰子为父母本服三年既为人后则以所后为父母矣故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申心丧三年
  本生父母为其子之为人后者
  本生父母身    子为人后者
  释曰父母为众子本服不杖期子虽为人后亦服也
  女适人者为父母
  父母       女身适人者
  释曰女在室为父母服与男子同已适人则降服不杖期也或降服未满被出则仍为父母服重服满三年而止或降服已除被出则不必更服也
  妾为其父母
  父母妾之亲也     妾身
  释曰凡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故为人妻者为其父母降服不杖期而妾于父母亦同
  义服
  继母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继母身再嫁者    子从继母嫁者
  释曰子无母而以继母为母矣及父卒又从继母再嫁而寄育焉则继母亦视之如子可也故为义服不杖期即父母为众子之服也
  为伯叔母
  伯母
  祖父母  父母   侄身
  叔母
  释曰礼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故侄呼伯父叔父之妻曰伯母叔母而亦为服不杖期义服也
  为继父同居者谓子无大功以上亲从母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者正父
  嫁母   子身从母再嫁与继父同居者
  继父
  释曰父卒子幼随母适人呼所适者曰继父子与继父同居义聚故为继父义服不杖期也通典云继父同居者服期夫死妻稚子幼无大功之亲与之俱适人马融曰稚者幼小也无大功之亲以收养之故母子俱行适人郑玄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下者也大功亲谓堂兄弟同财者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以其子之财货为之筑宫庙于家之门外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若是则得继父之道故同居则服齐衰三月郑玄曰筑宫于门外神不歆外族也此以恩报耳
  妾为女君
  女君主人之嫡妻也   妾身
  释曰妾谓主母曰女君者尊之也故为义服齐衰不杖期
  妾为君之众子
  妾身有子者也   君之众子
  释曰除夫君之嫡子外无问妻妾所生皆谓之众子父母于众子正服不杖期则妾亦合为义服不杖期也夫妾为君之众子服即庶母为众子服也然众子为庶母正服缌麻而庶母为众子则不杖期何也盖庶母本妾也妾则贱而子则贵矣贵贱之殊轻重之别也且庶母之期也一则从夫君与主母而服已不得而杀也一则以贱妾之身将终养于夫君之家故于众子之服亦不得而轻也
  为夫兄弟之子
  夫兄       子女在室同
  夫    妻
  夫弟       子女在室同
  释曰此伯叔母为夫侄服也夫侄呼已为母则已视侄犹子也故为义服不杖期即父母为众子之服也
  舅姑为嫡妇
  长子妇
  舅姑身
  众子妇
  释曰嫡长子之妇谓之冡妇所以奉宗庙为主妇者也非众子妇比也故舅姑为服不杖期而为众子妇则大功而已周制为嫡妇大功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妇律服大功请加为期上从之
  齐衰五月
  正服
  为曽祖父母曽孙女虽适人不降
  曽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已身是为曽孙释曰曽重也谓重祖父母也曽孙于曽祖父母世虽稍远义则至亲故以小功之月数而服齐衰之重服也
  齐衰三月
  正服
  为高祖父母玄孙女虽适人不降
  高祖父母 曽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玄孙身释曰玄孙逮事高祖父母亦庆幸事也义则至亲世则远矣故以缌麻之月数而服齐衰之重服也
  义服
  为继父不同居
  继父母母之夫也 子身嫁母之子也
  释曰谓先同居而后不同居者也先曽同居则有寄育之恩相依之义矣故为继父义服齐衰三月也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已有大功以上亲则亦与不同居例论亦止服不同居之服而已若原不同居则无服











  内外服制通释卷四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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