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政府接管县内机关、法团、学校的训令
冕宁县人民政府训令 秘 字 第 001 号 1950年4月12日 |
原行文为竖排。 |
受 文 单 位 : 县 属 机 关 、 法 团、 学 校
一、本县解放以后,人民政府业经建立,所有本县各机关、法团、学校接管事宜,亟 应开展,切实推动办理。
二、凡旧政府设在本县之机关、法团、学校,无论其为省级、县级,一律统由本县 人民政府接收后分别处理。
三、各机关、法团、学校于奉文后,即应将各该实有员役设置及本年经费收支概况,连同财产、公物、枪弹等项,逐一造具清册,分列类别,报由本府查核接管,若机关有 特殊事业、特殊经营,以及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者,应专案呈报。
四、各机关、法团、学校,如已成立而未开展业务者,或成立开展业务而中途停顿 或倒闭者,应专案详细呈报其原因及经过情形,报由本府查核,听候接收处理。
五、各机关、法团、学校办理交代人员,准报请本府遵照规定,酌量发给津贴。
六、以上各项,仰于文到五日内,切实遵照办理,报请查核,以便接管,若有伪造、 隐匿等情形,一经查觉,定予严惩不贷!
此令
县 长 邓明鸿
副县长 穆生荣
公元一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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