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办种〔2021〕4号
2021年7月2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办种〔2021〕4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面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份开始,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抓手,坚持部级统筹、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技术标准入手,加快推进法规修订、标准制定、品种清理和案件查处等关键举措落实落地,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力求破解阻碍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促进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修订《种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修订《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研究修订植物新品种复审规定等有关规章,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农业农村部种业司、法规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二)提高品种审定标准。修订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病性指标。严格联合体和绿色通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启动撤销品种审定,大幅减少同质化品种。(农业农村部种业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启动登记品种清理。以向日葵为突破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以保护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为重点,充分利用分子技术手段,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公告撤销一批违规品种。(农业农村部种业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强种子基地、企业和市场检查。以制种企业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检查,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重点检查种子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农业农村部种业司、科教司,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加大重点案件查处力度。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于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省级查办或组织查处、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农业农村部适时通报专项行动中的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六)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相关事项,加强业务交流、人才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司、监管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种子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行为。中国种子协会组织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团作用,为企业提供有力法律服务。(中国种子协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行业自律的现代种业治理体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年底

前报送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专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压实属地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按照专项行动任务要求,抓好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

(三)畅通举报渠道。我部将在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电话(010-59192079)基础上,完善种业案件投诉举报平台,构建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掌上、网上多元化举报通道。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受理形式,接受举报,做好核查反馈。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的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宋伟

电  话:010-59193209

邮  箱:zyssc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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