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8〕32号
2018年10月19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验收对象

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农质发〔2017〕3号)中认定的215个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

二、核查验收依据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8〕6号)。

三、核查验收内容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中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创建试点单位实行追溯管理情况,即《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中要求的“将农产品追溯与安全县创建结合,并作为新命名安全县的条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时,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包括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明等形式),如未实现,考核办法第49条总分5分扣除3分。

四、核查验收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材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召开座谈会和暗访等方式进行。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对部分省开展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请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验收情况,每一个创建试点单位填写一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表》(附件1);

(二)形成一份考核报告(包括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并汇总形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2)。

上述材料请于12月7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请同时发送电子版)。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核查验收是创建活动的关键环节,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可行的核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开展。

(二)严把核查验收关。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工作,建立以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的考核制度,其中群众满意度考核要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验收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工作,把好考核关口,保证核查验收结果有效可信,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借助核查验收工作,积极探索强化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模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县域间的学习交流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质量安全县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核查验收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或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人:邓程君,电话:010–59192694,传真:010–59193157;邮箱:nybjgc@163.com。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李庆江,电话:010–59198559,传真:010–59198560。邮箱:aqsczzbs@126.com。

附件: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表

      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表

创建试点单位:

考核评价情况:总得分       分,关键项       项不合格

考核评价结论:通过囗    不通过囗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评分
关键项是否符合要求
满分
得分
工作考核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2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 2
 
(二)绩效考核(6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 2
 
是囗
否囗
4
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 2
 
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2
 
(三)规划计划(2分)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 1
 
是囗
否囗
6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1
 
是囗
否囗
(四)经费保障(4分)
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
 
是囗
否囗
8
*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2
 
是囗
否囗
*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1
 
是囗
否囗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9
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2
 
10
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1
 
(二)人员培训(1分)
11
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1
 
(三)过程控制(2分)
12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0.5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0.5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0.5
 
13
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 0.5
 
(四)产品自检(3分)
14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1
 
15
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1
 
16
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 1
 
(五)无害化处理(2分)
17
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1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18
*实行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1
 
是囗
否囗
*实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1
 
是囗
否囗
(二)规范经营(4分)
19
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 0.5
 
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0.5
 
20
*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0.5
 
是囗
否囗
*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 0.5
 
是囗
否囗
*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 0.5
 
是囗
否囗
21
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 0.5
 
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 1
 
(三)平台管理(3分)
22
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 1
 
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 2
 
(四)质量监测(2分)
23
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 1
 
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 0.5
 
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 0.5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24
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1
 
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 1
 
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0个 1
 
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 1
 
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1
 
(二)日常巡查(3分)
25
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 1
 
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4800个 2
 
(三)信息公告(1分)
26
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1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4分)
27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 4
 
(二)依法处置(2分)
28
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2
 
(三)健全机制(4分)
29
*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 2
 
是囗
否囗
30
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1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1
 
(四)应急处置(3分)
31
*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2
 
是囗
否囗
32
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1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2分)
33
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1
 
34
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1
 
(二)标准入户(2分)
35
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1
 
标准入户率达到100% 1
 
(三)技术推广(2分)
36
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 1
 
37
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1
 
(四)质量安全认证(2分)
38
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 1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 1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5分)
39
*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
 
是囗
否囗
*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 1
 
是囗
否囗
40
*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 1
 
是囗
否囗
*具有监管服务能力 0.5
 
是囗
否囗
*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 0.5
 
是囗
否囗
41
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1
 
(二)检测能力(4分)
42
*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 2
 
是囗
否囗
*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 2
 
是囗
否囗
(三)执法能力(4分)
43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 1
 
是囗
否囗
*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1
 
是囗
否囗
44
*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 1
 
是囗
否囗
*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1
 
是囗
否囗
(四)设备条件(5分)
45
.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2
 
46
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 1
 
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 1
 
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 1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
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4
 
(二)创新机制(10分)
48
*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3
 
是囗
否囗
49
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5
 
50
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2
 
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监测 质量监测
51
*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100
 
是囗
否囗
52
*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是囗
否囗
群众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
53
*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 100
 
是囗
否囗

注:1.考核内容前带“*”号的考核项目为“关键项”。

2.工作考核部分各考核项目分值累加得工作考核得分,质量安全水平部分监测合格率分子数值为该部分得分,群众满意度部分群众满意度分子数值为该部分得分;考核总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考核总得分=工作考核得分×60%+质量安全水平得分×20%+群众满意度得分×20%

3. 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包括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明等形式),如未实现,考核办法第49条总分5分扣除3分。

4.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符合要求方能通过考核。

 
 

附件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结果汇总表

                     (省、市、区)

序号
创建县(市)
考核总得分
有无关键项不符合要求
考核评价结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农办质〔2018〕3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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