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259号 2007年7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用出版部门的专用出版权,非法印制或复制销售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有关教辅读物;一些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各类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职业教育培训的教学质量,而且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的使用管理,遏制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侵权盗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法制观念,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我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机构严格遵守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营造“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活动
(一)认真组织自查活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7年9月至11月,集中三个月时间对本辖区内使用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进行自查清理。重点是查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订购、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安排部署自查活动,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自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在自查活动中,对从非法渠道订购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销售、使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教辅读物的单位应严肃查处。对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内部人员非法复制发行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制售;对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要全部收缴销毁,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使用正版教材及教辅读物。
在清查工作中,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编印、订购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章制度,加强教材使用管理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教材及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做好教材选用工作。要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教育培训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优先选用我部推荐的国家级教材。对于《劳动保障部职业教育培训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中没有的专业教材,地方、学校可结合实际,开发地方特色专业教材、校本专业教材,报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备案。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教材使用管理办法,并通过日常督导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突出问题通报与表彰奖励相结合等措施,规范教材使用,保证教学质量。
四、建立举报奖惩机制,加强宣传工作
为防止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我部建立了打击侵权盗版的长效机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我部《出版物被盗版举报奖励办法》转发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并要求其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同时,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010-64954652),受理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附件:《出版物被盗版举报奖励办法》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出版物被盗版举报奖励办法
编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259号 2007年7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文件 |
为严厉打击侵犯、盗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专有出版权,非法印刷或复制销售劳动版图书及音像电子制品,盗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名义组织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等侵权盗版行为(以下简称“各类侵权盗版行为”),规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物侵权盗版奖励举报制度,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举报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盗印、盗制或出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享有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二)盗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组织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
(三)大量发行、销售、使用盗印、盗制的劳动版出版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举报并提供确凿证据,协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及当地有关部门查获盗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名义组织编写图书的;或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举报并提供确凿证据,协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及当地有关部门查获劳动版被盗版非法出版物的,一经查实,即给予举报人500元现金或任选600元劳动版出版物的奖励。
(二)凡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举报并提供确凿证据,协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及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查获劳动版被盗版非法出版物,经当地执法部门罚没非法收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获得赔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奖励:
(1)赔偿额在5万元以内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将给予举报人500元现金或任选600元劳动版出版物的奖励;
(2)赔偿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将给予举报人1000元现金或任选1100元劳动版出版物的奖励;
(3)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将给予举报人1500元现金或任选1600元劳动版出版物的奖励。
(三)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社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在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裁决。
第四条 实施奖励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不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
第五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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