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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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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82年8月25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2)台劳检一字第04903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1条
中华民国86年4月16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台劳检三字第014429号令修正发布第26、27、28、29条条文;并删除第30条条文
中华民国90年1月17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0)台劳检一字第0001555号令删除发布第六章章名及第40条条文
中华民国91年3月20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检三字第0910011571号令修正发布第26、28、29条条文;并增订第27-1条条文
中华民国91年12月31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检一字第0910068913号令修正发布删除第32条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6月26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6761号令修正发布第2~4、6、8、13、17、18、22、27-1、28、39、41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109年9月26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90203938号令修正发布第4、7、18、24、34、39条条文及第29条条文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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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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