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104年)
←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96年) |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4年(2015年)10月29日 |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110年) |
#中华民国104年10月29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4013220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新名称: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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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规程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劳动部政务次长一人兼任之;其馀委员,由劳动部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 一、劳动部代表一人。
-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 四、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表二人。
- 五、劳方代表二人。
- 六、资方代表二人。
- 七、专家学者三人至五人。
- 第3条
-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 第4条
- 本会之任务如下:
- 一、本基金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 二、本基金业务之检讨改进事项。
-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 四、本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 五、其他事项。
-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应报请劳动部核定后分别办理。
- 第5条
-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兼任;置办事人员若干人,由劳动部派兼之。本会行政管理事项,由劳动部统筹,涉及人事、预决算、财产管理之监督等业务,由各权责单位办理。
- 第6条
- 本会以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 第7条
- 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8条
-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 第9条
-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属劳动部人员之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兼职费及交通费。
- 第10条
-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