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退休金条例年金保险实施办法

劳工退休金条例年金保险实施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4年6月3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4字第0940033417号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1861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69条;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01年3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4字第1010130565号令修正发布第48条条文。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3条第1项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第14条第1 项、第16条第2项、第4项、第19条第1项、第3项、第25条第3项、第33条、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65条第3项、第68条第2项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第60条第1项序文、第2项、第61条所列属“劳工退休基金监理会”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3. 中华民国103年12月9日劳动部劳动福3字第1030136496号令修正发布第1、3、8、9、11、14、20、21、24、25、34、36、38、40、42、46、54、60~62、69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4. 中华民国106年1月5日劳动部劳动福3字第1050136605号令修正发布第42条条文
  5. 中华民国108年11月6日劳动部劳动福3字第1080136070号令修正发布第20、21、24、34、36、38、43、48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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