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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法律及生活费用扶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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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法律及生活费用扶助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0年4月29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100012574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0条;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但第5条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1年12月18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10127743号令修正发布第3、5、8、9、30条条文;增订第3-1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3年9月5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30127214号令修正发布第2、5条条文;增订第15-1~15-7条条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
中华民国103年12月5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30128191号令修正发布第2、4、5、27条条文;增订第15-8~15-13条条文及第三章之二章名
中华民国105年10月13日
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050127838号令修正发布第2、15-9条条文
中华民国106年9月11日
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06012775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7年8月21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70127995号令修正发布第13、14、23、24条条文;增订第39-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8年12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8012874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6条;并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9年11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90128269A号令修正发布第2、3、6、9、15~22、27、30、42、43、46条条文及第三章章名;除第 2、6 条条文及第三章规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10年12月30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 1100129856A号令修正发布第6、9、10、18、46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11年4月29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10136582A号令修正发布第3、24、46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12年10月2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20144646A号令修正发布第2、3、6、8、17、35~37、46条条文;除第3条条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13年3月13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30140989A号令修正发布第23、25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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