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位令(非现行条文)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勋章条例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8月9日)

未经提交参议院公决

  第一条 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

  第二条 勋位分为六位如左。

  一、大勋位。二、勋一位。三、勋二位。四、勋三位。五、勋四位。六、勋五位。

  第三条 勋位大总统以亲授式授与之。

  第四条 凡受有勋位者。除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带其他之特权。

  第五条 凡受有勋位者。终身保有之。但依刑法受褫夺公权之宣吿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 凡依优待条件。保有亲王以下之世爵者。各以受有勋位论。

  第七条 前条世爵。与勋位比例之等级如左。

  (甲)亲王郡王贝勒贝子视大勋位。(乙)公视勋一位。(丙)侯视勋二位。(丁)伯视勋三位。(戊)子视勋四位。(己)男视勋五位。

  第八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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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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