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武器公约——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1992年9月3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1992年9月3日第635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

A. 处理机密资料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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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护机密资料的义务应适用于非军事与军事活动和设施的核查。按照第八条中规定的一般义务,本组织应:

  (a) 仅要求提供为及时有效履行本公约赋予它的职责所必需的最少量的资料和数据;

  (b)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视察员和技术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效率、能力和品格符合最高标准;

  (c) 拟订各项用以执行本公约条款的协定和规章,并应尽可能准确地订明一缔约国应允许本组织了解的资料。

  2. 总干事在确保保护机密资料方面负首要责任。总干事应为技术秘书处处理机密资料确立一个严格的制度,而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准则:

  (a)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料均应视为机密资料:

    (1) 经提供资料和资料涉及的缔约国指定为机密的资料;或

    (2) 总干事判定有理由相信非经授权而泄露会有损于所涉缔约国或本公约执行机制的资料;

  (b) 技术秘书处取得的所有数据和文件应由技术秘书处的有关单位加以评估,以确定其中有无机密资料。如果缔约国需要有关数据以确信其他缔约国继续遵守本公约,则应例行向其提供这些数据。此种数据应包括:

    (1) 缔约国根据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条并按照核查附件所载的规定提交的初始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

    (2) 关于核查活动结果和有效性的一般报告;以及

    (3) 根据本公约条款向所有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c) 本组织在执行本公约的过程中取得的资料不得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发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可根据大会或执行理事会的决定汇编和公开发表关于本公约执行情况的一般资料;

    (2) 任何资料只要得到其所涉缔约国的明示同意均可发表;

    (3) 本组织只应通过可确保只在严格符合本公约需要的情况下才发表资料的程序发表列为机密的资料。此种程序应由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予以审议和核准;

  (d) 应根据统一适用的标准确定机密数据或文件的敏感程度,以确保其得到恰当处理和保护。为此,应采用分级制度,此种制度应在考虑到本公约拟订过程中所进行的有关工作的前提下规定明确的标准,确保资料归入适当的机密类别并为资料的机密性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分级制度既应在执行方面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又应保护提供机密资料的缔约国的权利。分级制度应由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予以审议和核准;

  (e) 机密资料应安全存放于本组织内。某些数据或文件也可由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保存。视察特定设施时才需要的照片、平面图和其他文件等敏感资料,可锁存于该设施;

  (f) 技术秘书处处理和保存资料的形式应在尽可能无碍于有效执行本公约核查条款的前提下,使人无法直接识别出资料所涉的设施;

  (g) 移出设施的机密资料数量应保持在为及时有效执行本公约的核查条款所必需的最低程度上;而且

  (h) 机密资料的查阅应根据其机密级别加以规定。机密资料在本组织内部应严格按照“有无必要知道”的原则散发。

  3. 总干事每年应向大会报告技术秘书处处理机密资料的制度的实行情况。

  4. 每一缔约国对其从本组织得到的资料,应按照该资料的规定机密级别加以处理。缔约国若收到要求,应详细说明其处理本组织所提供资料的情况。

B. 技术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雇用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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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作人员雇用条件应确保机密资料的接触和处理符合总干事按照A节制定的程序。

  6. 技术秘书处内的每一职等均应有一正式的职等说明,其中规定各该职等人员需接触的机密资料的范围,如果需接触任何机密资料的话。

  7. 总干事、视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即使在职务终止后也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透露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机密资料。他们不得向任何国家、组织或技术秘书处以外的个人传送其针对任何缔约国进行活动时了解到的任何资料。

  8. 视察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只要求为履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资料和数据。对偶然收集到的与核查本公约遵守情况无关的资料,视察员不得作任何记录。

  9. 工作人员应与技术秘书处个别订有保密约定,其有效期包括雇用期及雇用终止后5年。

  10. 为了防止不当泄密,应适当忠告视察员和工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保密并说明不当泄密可能引起的惩罚。

  11. 在批准一雇员接触涉及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活动的机密资料前至少30天,应将拟议的批准通知有关缔约国。对于视察员,拟议指派的通知应可满足此一要求。

  12. 在评估视察员及技术秘书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表现时,应特别注意雇员在保护机密资料方面的情况。

C. 进行现场核查活动的过程中保护敏感装置和防止泄露机密数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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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缔约国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密措施,但须履行其按照有关条款和核查附件证明遵约的义务。在接受视察时,缔约国可向视察组讲明它认为哪些设备、文件或区域属于敏感性并与视察目的无关。

  14. 视察组应遵循以尽可能少侵扰而又无碍于有效及时地完成其任务的方式进行现场视察这一原则。视察组应考虑到接受视察的缔约国在视察的任一阶段可能提出的建议,以确保与化学武器无关的敏感设备或资料得到保护。

  15.视察组应严格遵守有关条款和附件关于进行视察的规定。视察组应充分尊重为保护敏感装置和防止泄露机密数据而制定的程序。

  16.在拟订安排和设施协定时,应充分考虑到保护机密资料的需要。关于个别设施视察程序的协定还应针对以下各点订明具体详细的安排:准许视察员进入哪些设施区域、机密资料的现场存放、议定区域内视察工作的范围、采样和样品分析、查阅记录以及仪器和连续监测设备的使用等。

  17.每次视察后编制的报告应只载有与本公约遵守情况相关的事实。该报告应按照本组织制订的机密资料处理规章加以处理。如有必要,在报告传出技术秘书处和被视察缔约国以前,应将报告中所载的资料处理为敏感性较低的形式。

D. 发生泄密或指控发生泄密时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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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总干事应考虑到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审议和核准的建议,制定发生泄密或指控发生泄密时适用的必要程序。

  19. 总干事应监督个人保密约定的实施。总干事若判定有充分的迹象表明保护机密资料的义务受到违反,则应立即着手调查。如果一缔约国指控发生了泄密,总干事也应立即着手调查。

  20. 总干事应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采取适当的惩戒和纪律措施。如果情节严重,总干事可放弃管辖豁免。

  21. 缔约国应尽可能配合和支持总干事对任何泄密或指控泄密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在确定发生泄密后采取适当行动。

  22. 本组织不应为技术秘书处成员的任何泄密行为承担责任。

  23. 如果泄密事件涉及一缔约国和本组织,应由一个作为缔约国大会附属机构的“解决保密争端委员会”审查这一事件。该委员会应由大会任命。大会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制定关于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业务程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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