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兹制定:“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公布之。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十日
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编辑总则
编辑第一条 凡在本市区内行驶之各种车辆及行人除另有规定外须遵守本规则之管理并由公安局执行之。
第二条 根据人民惯例车马行人须均须靠右单行顺序前进但禁止交通地区不得通行
第三条 车马行人经过设有交通岗警之处均须遵照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其手势规定如左:(1)前后左右各方交通全部停止手势——双臂曲举手掌向前。(2)左右通行前后停止——双臂平伸手掌向前——或一臂平伸一臂向上伸直手掌向前。(3)通行时指挥一方面车辆加速进行手势——一臂平伸手掌向前一臂曲举手掌向内左右摇动作招手状面对曲臂手掌。
第四条 凡路口设有指挥灯者则以灯号指挥其使用方法如左:(1)前面为红灯时——除右转湾车辆外一律停止。(2)前面为绿灯时——直行或转湾车辆均得行进惟左转湾车辆须大迂回行驶(如因地形限制或其他情节得由交通警察指挥小迂回行驶)。(3)红灯后使用黄灯时——停止中车辆准备行驶。(4)绿灯后使用黄灯时——已进入停止线车辆加速行进较远车辆准备停止。
第五条 快车(包括汽车摩托车)须走快车道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应在马路中央线右侧行驶慢车(除汽车摩托车以外之车辆)须走慢车道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应在路之右侧行驶。
第六条 车辆均须装设音响器夜间行驶必须燃点灯火(兽力车可免装音响器)
第七条 同类车辆接续行进须保持适当距离不得两车并道竞驶。
第八条 在交通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辆应让干路车先行低速度车辆应让高速度车辆先行空车应让重车先行如于窄狭路或有障碍地点相遇较宽处之车辆应停止或倒退让对方车辆先行。
第九条 各种车辆除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因有紧急任务优先行驶外其他车辆均须顺序行进不得任意越车但前车自行退让示意后车先行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单行线除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因有紧急任务外任何车辆不得逆行。
第十一条 车辆均应在指定停车地点顺序停放在各路口被指挥停止时应停在横断步道以外如因中途发生故障不能行进应立即将车推靠路旁或僻静处所不得于原地久停或修理电车机件损坏时应急速修复或回厂修理以免妨碍交通。
第十二条 凡遇狭窄道路车辆不得在两侧对面停放。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地点应注意下列规定:(1)应紧靠人行道顺序排列。(2)在交叉转湾或桥梁等处不得在五公尺以内停放。(3)在消防机关和消防龙头处不得在三公尺以内停放。(4)在电车站及公共汽车站不得在十五公尺以内停放。
第十四条 各种车辆停放时驾驶人不得离开其所驾驶之车辆。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途中如遇火警或其他重要事件临时遮断交通应即折向别路行驶不得逗留。
第十六条 凡重要马路交叉路口狭窄街道桥梁附近军政及消防机关驻在地人行道上繁盛场所禁止左列事项:(1)摆摊歇担(2)演技玩艺聚众围观(3)练习驾车赛马(4)停放车辆(5)堆物作业。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载货乘客不得超过其行车执照内规定数量。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行驶之各种车辆均须照章领取牌照并应悬挂车上指定部位不得涂损(新牌照未颁发前暂用旧牌照)。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使用手势时应按照当时情况显明使用不得迟疑含混但驾驶人在对指挥有怀疑时应即暂停或减速行驶不得率行通过以免危险。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指挥交通除使用手势及指挥灯外遇必要时得兼以口令指挥之(如走站住慢快之类)
第二一条 本规则关于各项罚则之规定其情节轻微者应尽量予以说服教育较重者分别依规定量情处罚。
汽车机器脚踏车
编辑第二二条 各种汽车及机器脚踏车须按照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检验后发给牌照司机须经考试合格持有驾驶执照方准在市内行驶。
第二三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音响器应使用电喇叭不得按装奇异音号或与消防车警备车相同之音响器。
第二四条 汽车夜间行驶应燃点车头左右白光灯两盏车后红色尾灯一盏机器脚踏车须燃点车头白光灯一盏红色尾灯一盏繁盛区域不得使用大光灯(野灯)会车时并应互闭野灯。
第二五条 汽车行驶市区最高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十三英里(即二十公里)。
第二六条 汽车两辆以上同方向行驶前后两车最短距离在市区交通繁盛处所为五公尺其他地点为三十公尺。
第二七条 汽车行驶时车灯喇叭方向标须整配齐全并将车门关牢乘客不得在车外任何部份站立或上下。
第二八条 汽车掉头应于道路交叉地点有警察指挥处或在道路较宽处行之。
第二九条 汽车通过交叉道口应在五十公尺以外减低速度鸣喇叭并用方向标或手势表示进行方向。
方向标准使用法:(1)向左转湾——箭头指向左方(2)向右转湾——箭头指向右方(3)向前行驶——箭头指向上方 驾驶人行车手势:(1)变换方向①驾驶座位在左者—向左转湾时引臂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向右转湾时引臂上伸手掌向右作招手状。②驾驶座位在右者—向右转湾时引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前向左转湾时引臂上伸手掌向左作招手状。(2)缓行或停车—引臂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摇动。(3)让后车超越—引臂下伸手掌向前前后摇动。(4)倒车—鸣喇叭后引臂平伸手掌向后前后摇动。(5)直行—右(左)手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第三○条 汽车行驶中如必要在路之左侧停止须鸣喇叭并以手势知会其他车马行人但在交通有碍时不得横过。
第三一条 电车到站上下乘客时汽车不得从其右侧行驶。
第三二条 汽车经过下列地点必须减低速度随时准备停车。(1)交叉路(2)急湾及湾道视线不清者。(3)将近坡顶时。(4)过桥。(5)狭路。(6)公共场所(工厂、学校、医院、车站、娱乐场及机关门口)。(7)交通繁杂处所。(8)电车站。
第三三条 汽车上坡不得作“之”字形前进下坡不得空挡行车以免危险。
第三四条 汽车载货体积离地面最高不得超过四公尺左右伸出车箱不得过三公寸三公分(一市尺)前后不得伸出三公尺。
第三五条 超出前条规定限度者应在夜间十二时以后早六时以前载运,如系特别重大物品或长逾二十公尺宽逾五公尺者并应事先报明公安局许可后方得装运。
第三六条 成队汽车通行市区每十辆应编为一组每组之间须保持一百公尺距离以便利其他车马通行。
第三七条 公共汽车及长途汽车应将营业路线沿途设站售票地点及票价开车时间每日行车次数列表呈报公安局并须粘贴车内及售票处所。
第三八条 公共汽车及长途汽车如遇客满时应立即停止售票其余事项依照管理电车第四八、四九、五○、五一、五二各条管理之。
电车
编辑第三九条 电车行驶速度须在八字与四字之间如过繁盛区域或交叉路口及转湾处应开至○字至四字之间并得按交通之繁简为适当之减低。
第四○条 电车行经交叉路口转湾处或逢车马行人时应在二十公尺以外踏铃如遇不及避让情况应即用电闸停止。
第四一条 在同一轨道两车先后行驶时最少须保持三十公尺之距离。
第四二条 除定备车及回厂修理之车辆外行经规定之电车站必须停车售票员并须下车照料使乘客顺序上下后鸣笛行驶。
第四三条 电车非遇意外事故或经警察指挥不得任意中途停车非电车站不得上下乘客。
第四四条 在停止中欲行开驶须关闭车门预先踏铃车外任何部分不准站人。
第四五条 转湾及湾曲或繁杂路口不准双方对面同时开行。
第四六条 电车须装置易于识别之路线标识牌、标灯、车身号码及废票箱。
第四七条 电车夜间行驶须燃点车头白光灯一盏红色尾灯一盏车内并须燃灯。
第四八条 司机及售票员服务时应遵守左列规定:(1)穿着公司规定服装并佩带符号或号码。(2)司机员开车时不准与他人谈话食物或吸烟。(3)态度要庄严和蔼并有劝阻乘客攀登车外或车未到站中途上下等违反秩序行为之责任。(4)司机于酒醉染病时不准驾驶车辆。(5)不得使乘客拥挤。(6)废票不得随地乱抛应投入废票箱。
第四九条 电车公司应随时考查各路乘客情形因时地之需要配置车辆。
第五○条 电车路线电车站之设立变更须事先报准公安局建设局后方得更动建设。
第五一条 乘客遗留物品应送当地公安分局招领不得隐匿。
第五二条 乘客遗失财物司机员售票员应代为报告该管公安分局并有协助警察查寻义务。
自行车三轮车及人力车
编辑第五三条 自行车三轮车应装设车闸及手铃人力车应装设铃号并不得按置警鼓喇叭或与汽车相同之音响器违者卸除没收。
第五四条 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夜间行驶必须燃点白光灯但不得使用手电筒。
第五五条 自行车不得二人共乘并不得按装拐子违者将拐子卸除没收。
第五六条 有疾病者不准拉车蹬车。
第五七条 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载物左右不得超过三公寸三公分(一市尺)前后不得超过一公尺。
第五八条 人力车三轮车于电车站汽车站兜揽乘客时须在周围十五公尺以外以免滞塞交通。
第五九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攀附电车汽车行驶。
第六○条 自行车不准二人扶肩并行或两车竞行。
第六一条 三轮车人力车不准两个以上成年人(二十岁)共乘。
骡马车及其他车辆
编辑第六二条 骡马车行驶左列处所车夫在必要情况下须下车牵引骡马。
(1)行人稠密或交通繁杂处所。(2)坡路狭路交叉路口桥梁及横断步道。(3)其他有危险地区。
第六三条 市区行驶不得二车并行
第六四条 骡马车于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车夫不得擅离因必要离开时须将牲畜拴系
第六五条 骡马车铁轮大车排子车及手车不得通行禁止路线大车行驶管理规则另订之。
行人及乘客
编辑第六六条 行人应遵守左列各款之规定:(1)须在人行道行走如无人行道之道路应沿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妨碍车马通行。(2)横穿马路须循横断步道通过无横断步道地方应注意避让车辆用快步迅速通过。(3)各路口禁止横断区域内不得擅行通过。(4)儿童不得在马路上游嬉未满六岁儿童无率领者不得独步于道路。(5)凡搬运物品不得在人行道上任意停留流动商贩不得在交通繁盛处所任意逗留。
第六七条 婚丧仪仗通行马路应紧靠右侧路边行进不得妨碍交通。
第六八条 军队学校整队行列通行行列应以每连或百二十人至百五十人为一小单位每小单位间酌留十公尺以上距离以便横穿车马行人通行而免长时间阻断交通。
第六九条 电车或公共汽车乘客须遵守左列规定:(1)在车站候车时须在指定界限内依次排列(2)不得携带动物危险物或妨碍其他乘客之物品(3)上下车须按照次序并听从售票员指挥不得拥挤(4)车辆行驶中不得在司机驾驶处所坐立或谈笑(5)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车外或强行攀登及中途跳车(6)车内禁止吸烟食物吐痰(7)禁止有伤风化或其他危险等行为(8)禁止酒醉或患传染危险病症者登车
牲畜
编辑第七○条 索引或驱使牲畜(牛马骡骆驼猪羊等)通行市内道路应遵守左列规定:(1)须在马路上最右侧通行不得在人行道上行走并应防止惊驰或并行(2)驱使三匹以上之牲畜群不得在交通繁盛道路通行(3)索引牲畜应将绳执握于一公尺以内牲畜不得任意拴系于人行道树木及电杆上如有猛烈之牲畜于道路上行走时应加戴口罩
第七一条 牲畜管理人不得放纵牲畜于道路上任意奔跑游卧乘骑牲畜通行街道时不得奔跑
第七二条 凡牲畜有疾病伤痛时不得令其负载驾车
道路
编辑第七三条 于道路上或道路之两旁修建或拆除建筑物时须有防止砖瓦砂石竹木等物飞散坠落之必要设备。
第七四条 凡市民支搭临时席棚牌楼或推置物品占用道路时均须报请公安局许可。
第七五条 凡私人建筑物均不得突出或侵占道路。
第七六条 凡商民在道路上建筑特许广告(如广告柱广告灯广告牌之类)须呈请公安局许可方得设立
第七七条 对路灯路标电线电杆邮筒树木自来水消防龙头各种交通设备均须加意保护不得偷窃破坏。
交通肇事之处理
编辑第七八条 交通肇事无论出于故意或过失毁伤他人身体或财物及公共交通设备(道路桥梁交通标识等)均应负赔偿修复责任并得按情节之轻重予肇事人以刑事或违章处分。
第七九条 交通肇事如系军政机关之车辆除由执行任务之军警人员查明情况将肇事司机拘捕送交卫戍司令部或人民法院依法惩办外其乘车干部均应受连带处分。
第八○条 交通肇事致人于死或重伤应将肇事情形连同肇事人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八一条 车辆驾驶人当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受有损害时该驾驶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或该车主应负一部或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二条 因双方之过失致双方互受损伤时其过失较大之一方应向对方负相当赔偿责任但过失及损害程度相等时双方均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三条 因有第三者之侵害或违法行为致不得已发生交通肇事时应减轻或免除肇事人和车主之责任该第三者应负一部份或全部份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四条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者对被害人应负医药责任如被害人因伤害丧失或减少其劳动能力时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五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得按本规则之规定及交通肇事之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双方意见予以适当之调解如当事人之一方对公安机关调解不同意时得移送法院处理。
第八六条 交通肇事之损害赔偿案件经合理调解及当事人双方认可后又行反悔者准于十日内提起诉讼。
违反交通罚则
编辑第八七条 在三个月以内因违反交通规则受罚金以上之违章处罚累犯两次者得加倍处罚如系营业车辆得并科十日以下之停业在六个月内违反三次以上者应撤销其司机执照或车辆牌照并由公安局送交原发照机关注销。
第八八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紧急危难不得已违反交通规则者得斟酌情形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第八九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十日以下三日以上之拘留或一百斤以下三十斤以上之小米折价罚金(1)交通肇事后对于受伤之被害人不立即设法救护或不立即报告而逃避被捕获者(2)伪造改造或偷窃牌照情节轻微者(3)各种车辆不按规定报领牌照擅自在市内行驶者(4)在道路上建设席棚牌楼烟阁或广告牌未经许可者(5)未经公安人员许可擅自变动交通肇事现场者(6)各种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或争道竞行不听劝告禁止者(7)未领汽车司机执照擅自在市内开驶汽车或不按汽车司机执照种类的规定擅自开驶规定以外之其他车辆者
第九○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五十斤以下五斤以上之小米折价罚金(1)毁坏道路桥梁或交通标识者(2)车辆业主或驾驶人对乘客或雇主有勒索高价或诈骗胁迫行为者(3)冒名顶替使用牌照或司机执照者(4)汽车或电车司机在酒后开车或在行车时与人谈笑或吸烟食物不听禁止者
第九一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三日以下一日以上拘留或三十斤以下三斤以上之小米折价罚金(1)行车停车不遵守交通指挥者(2)在路旁摆设摊床不遵规定致妨碍交通不听劝告禁止者(3)于禁止通行之处擅自通行不听禁止者(4)车马于公众聚集之处或湾曲小巷驰骋不听禁止者(5)各种车辆载重或乘人超出限度或于车身外任意放置物品超出限度不听禁止者(6)索引或驱使牲畜违反规定不听禁止者(7)各种车辆不遵章设置音号标志或装按不正当设备者
第九二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日以下二小时以上拘留八小时以下劳役或十斤以下二斤以上之小米折价罚金或警告(1)车马夜行不遵章燃点灯火者(2)无驾驶技术而驾驶车辆者(3)兽力车排子车强行禁止路线不听劝阻者(4)车马无故进入人行道不听劝阻者(5)任意占用道路不听禁止者(6)疏纵幼童嬉游道上或放纵牲畜奔驰游卧者(7)行人或乘客不守交通规则紊乱交通秩序不听劝阻者(8)各种车辆业者对乘客违反交通规则以及在乘、降、坐、立有危险时不加劝告禁止或乘客不听车辆业者劝告禁止者(9)车夫当离开车辆时不将马匹拴好或不将车辆安全停止以致车马自行开动或惊跑者
附则
编辑第九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项得随时修正之
第九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录
编辑(1)交通警察手势图解(从略)(2)行车手势图解(从略)(3)单行线名称 内一分局 金鱼胡同东行 西堂子胡同西行 外一分局 鲜鱼口东行 外二分局 大栅栏西行 廊房头条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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