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
← | 第十五章 经济技术合作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译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十七章 一般条款和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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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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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认识到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开展缔约方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第二条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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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应当适用于一缔约方中央政府实体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中央政府实体由该缔约方为本章之目的自行定义或通报。
二、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一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承担与透明度和合作相关的任何义务。一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受益于缔约方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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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认识到政府采购在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作用。如政府采购明确向国际竞争开放,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方适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政府采购原则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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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缔约方应当:
(一)使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被公开获取;以及
(二)努力使其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可被公开获取,其中可能包括采购机会公布地址的信息。
二、每一缔约方努力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使第一款所涉信息可被获取并更新。
三、每一缔约方可以在第十六章附件一(《缔约方用于发布透明度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中列明该缔约方用于发布第一款所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
四、每一缔约方努力使第一款所涉信息的英文版本可被获取。
第五条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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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努力就政府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理解每一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制度。此类合作可以包括:
(一)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就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及其中任何的修订交换信息;
(二)向缔约方提供培训、技术援助或能力建设,并共享与上述举措相关的信息;
(三)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包括与涵盖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相关的最佳实践信息;以及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与电子采购系统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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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可以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二十章第八条(一般性审议)规定的期限内审议本章的内容,以便日后通过对本章的完善,便利政府采购。
第七条 联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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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以便利本章项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将该联络点或这些联络点的相关细节向其他缔约方通报。每一缔约方应当将一个联络点或多个联络点相关细节的任何变动迅速向其他缔约方通报。
第八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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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得适用于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