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军管会对徐伯璞的判刑决定书
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决定书 1952年11月4日 |
此件存南京市公安局。决定书中的程路汉即程鸣汉 |
被告:徐伯璞,男,四八岁,山东肥城碑亭巷如意里二十一号,在押
犯罪事实:蒋匪持派员・省党部委员・秘书、政治指导员、教司科长・中训区党部委员・华中同学通讯小组长・北京伪博物院顾间・民众读物审查委员会委员等・一九二七年任缓远距持派员时・勾结间匪山・将中共党员路雨亭、刘志田二同志“强制离”归化至今下落不明。一九三三年春在正谊中学时・将领导学运的郑某等六人开除学籍。同年三月二十日勾结伪法官逮捕领导学运的程路汉非刑拷打并判无期徒刑・后程死狱中・与反革命分子叶敝梅勾结盗窃国家古物四十四様・二百八十五件・“三反”中订立攻守同盟・并经常的秘密集会・散布反动言论・挑接团结动落后・在运动中有计的打击领导
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及第十条第三款处徒刑十二年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日起算)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四日
主任 粟裕
副主任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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