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塘先生文集/卷二十四

卷二十三 南塘先生文集
卷二十四
作者:韩元震
1765年
卷二十五

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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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䟽义付签与崔成仲往复○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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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两病

退溪先生曰。两病指遗其以下及自有以下。沙溪先生曰。指自有以下及困于以下。尤庵先生曰。指然其以下及然亦以下。愚按好礼者不能举其要。贫窭者不能及于礼。政由于遗本缓实而末之文过盛也。恐不可做两病看。至于好礼若贫窭者。自人言之。虽有不能举要与不及之病。自其所以为病者而言。则均之在本实之不足而文末之太繁也。恐亦不可作两病说。然则古法之存于今者。既多不宜于世。今人之更为法者。又有如下云云之弊。而古今相对为两病。无疑矣。

通礼

剥解曰。上下通行之礼。辑览曰。通祠堂深衣居家杂仪三章而名之。玄彦明曰。吉凶通行之礼。愚按家礼中冠婚丧祭。无非上下通行者。何独于祠堂深衣居家杂仪而为上下通行乎。剥解之说决不然。合三章而为一篇。故谓之通礼云者。亦恐于义未衬。彦明所谓吉凶通行者。似为得之。盖礼之为目。虽有三千三百之多。而举其纲要。不过吉凶二者而已。故家礼所述。不出此二者。冠婚丧祭吉凶各行。不可以相通。独祠堂深衣居家之仪。皆兼有吉凶之礼而不可以分属一边。故谓之通礼。若曰通吉凶之礼尔。

祠堂章。此章本合在祭礼篇。

此段。曾见成仲解说。以为先生此书。盖本司马公书仪而作。书仪中此章。本合之于祭礼篇。而先生移之于此。以为篇首。故本合云者。据书仪而言也。

宋仁宗

宋字。曾见成仲。以为我字之误。我字亦未必然。只恐是衍字。后人传写时误加也。

反转面西入庙中

庙向南。故子孙入者。自厅侧北面直入庙。所坐皆东向。故又转身西面入庙中。

百世不迁

百世不迁。指继祖之宗而言。非以祖位而言。五世则迁亦同。考下文可见。

鲁季友。桓公别子。

左传。季友桓公夫人所生之子。庄公同母弟也。故为别子。庆父,叔牙。桓公之妾子。故虽长不得为别子。仲叔季之称。不分嫡庶而序其兄弟之伦也。

或主祭者。不可以祭及叔伯父。

按以下文令其嗣子别祭之语观之。则此叔伯非无后之位。有后者本无祔食于宗子所主祠堂之礼。而此言可祭不可祭云者。果可疑。岂或于节祀时祭之日。宗子既主祠堂之祭。而宗族又众多。己不得遍与于叔伯父之祭。故令其嗣子不待己之与祭而祭之云耶。不然。必是记录之误也。

在位牌西边安

此与本注祔皆西向之说不同。果可疑。恐当以本注为正。

为执事者所盥

此执事。恐是子孙男子妇女赞礼者也。考位则子孙男子赞其礼。妣位则子孙妇女赞其礼。故谓之内执事外执事也。或曰。此是仆隶之属。女仆之立于主妇之后。固无可嫌。男仆则在平昔。非有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今于祠堂考妣同享之事。得与于序立之末。已是可疑。又与主妇诸妇女分庭序立。尤为未便。

先救先公遗文。次祠版。

温公之说先救遗文。后救祠版者。盖以遗文一失。不可复得。祠版虽毁。犹可复造也。祠版乃祖考神灵凭依之所。其视祖考身体有间。故犹可后于遗文耶。然家礼以为先救祠堂。迁神主遗书。则又以神主为重矣。

七月十五日。用浮屠设素馔。某不用。

尝闻成仲之言。曰七月十五日。即中元之节。本注许用之。然则此所谓不用者。谓不用浮屠设素馔之礼耳。

主妇抱子。进立于两阶之间。再拜。

礼拜成于再。妇人四拜以当再拜。故此云再拜者。据礼成数而言。实则包四拜之礼在其中矣。他凡言妇人再拜皆仿此。

今世皆告墓。恐未免随俗耳。

未免随俗。盖谓今世焚黄行之墓次者。出于随俗而非据礼之正云尔。如此。方与上文于礼何据。成呼应之语。而其不可从之意。亦自见于言外矣。若以恐当随俗之意看之。则既与上文于礼何据告庙得体之语相背戾。而又为弃礼徇俗者之助矣。窃恐未然。

深衣章方领

注中只曰两襟两领。而无别用布一条为袷之说。则似与补注非别有领之说同。而蔡氏云方领之说。先生已修之家礼。则其必有袷。而注说特文之未具耳。

居家杂仪。设食于他所。○席地而坐。

设食他所。即男女不同席之义。谓男女各为一行而不相混杂也。非谓各就他室而食也。以下文男坐于左女坐于右观之。则可见其为同堂异列也。席地而坐。中国之人卧必用床。坐必用倚。而幼子不能备此。故只得席地而坐耳。

伏愿某官备膺五福

子弟称父兄以官爵果可疑。今不必然也。官字或亲字之误耶。

冠礼。长子则布席于阼阶之上。

此既言布席。而下又言筵于东序。果涉重衍。然细究文势。两处皆不得不言。上言布席。承上陈设而言。既陈冠服则于此固当布冠位矣。下言布筵。因下将言将冠者出房。而先言此席。以指将冠者出房立处在此冠位之边。以俟宾揖就席也。

宾揖将冠者。出房立于席右。

此出房二字。因上将冠者出房之语而重出。当为衍文明矣。

婚礼。大功未葬。亦不可主婚。

已有大功未葬。亦不可婚。言不可主婚。则身之不可婚。在其中矣。冠礼言父母而不言主冠者。婚礼言主婚者而不言父母。义当互见。宗子有期以上丧。不可主冠礼。父母有期以上丧。亦不可婚子。

岂后世纷纷之言不足据。莫若从古为正否。

所谓后世指何世。而从古指何古耶。果未可晓。然以管见究之。后世似指当时纷纷莫可适从之论。从古似指左氏先配后祖之说。盖曰乡里诸贤颇信左氏之说。而入门即庙见者。岂以从古为正者否。故答说曰。左氏虽古。亦难尽信。然此所谓先配后祖者。讥其失娶妻来时告庙之礼。非谓妇人入门以后事也。今世入门即庙见者。虽信左氏此说。实不知左氏所讥之意而误之云尔。

司马温公曰。赞者两家各择亲戚妇人习于礼者为之。

此赞者。指婿妇各在其家。醮礼时赞礼者。所谓婿及妇人行礼。亦指醮礼而言。若婿妇交拜时。则自有从者相导。女家妇人。安得遽至婿家。婿家妇人。亦安得遽为新妇。执其沃盥斟酒之任哉。下交拜条温公说。又云从者。皆以其家女仆为之。据此可见此赞者之为在家醮礼时赞礼之人。若家礼本注赞者凡两见。而皆在醮条。不复他见则皆明矣。

用生雁左首○取其顺阴阳往来之义

按曲礼注。主人在左。故横捧以首授主人。今考主人升自阼阶西向立。婿升自西阶北向跪。则主人政在婿之右矣。捧雁左首。何在其为授主人乎。若以东为左。则左右之称。随人向背而变。不可指定。当曰东首。不当曰左首。愚意人道尚左而左为阳。首为一体之尊而阳在首。故捧禽左首。顺其阳与尊也。先生于此既曰。取顺阴阳往来之义。又尝曰。雁亦摄盛之意。辑览以摄盛之义为长。愚意两说俱长。恐不可废一而取一也。

亲迎之夕。不当见妇母。

亲迎之夕。妇父出迎。则固已相见矣。故但言妇母。亲迎之夕。虽已见妇父。未成礼见。故明日执贽见之。

丧礼。施箦去荐。

施箦去荐。为其将沐浴也。箦踈而荐密。故施箦去荐。使浴水易泄。不得停留也。据下袭小敛。床皆施荐而不复言设箦。则意又可见也。

钱三米二升

钱象天圆。阳之属也。米是地产。阴之属也。钱三米二升。从阴阳奇偶之数也。

悉去病时衣及复衣

沐浴时固已去此衣矣。至此复言去之者。非谓至此而方去也。谓去之。不复用于袭敛也。不以辞害意可也。

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阶。

考下小敛设奠具条。设卓子于阼阶东南。置奠馔。后凡言祭礼。皆设酒架于东阶上。又设陈馔床于东阶下。祭以酒馔为重。故设于东。今此脯醢升自阼阶。恐亦此礼尔。

魂帛置椅上。设香炉合盏注酒果于卓上。

家礼设魂帛。疑不用箱。直置椅上。备要用之于事为便。今当从之。

栉颒奉养之具。皆如平生。

玄彦明曰。奉养之具。皆如平生。则朝夕上食。亦当于此时举之。不可待成服后。然以愚考之。甚不然。盖亲之始死。举家号痛急遽奔遑。袭敛之外。固未暇及他节目。而礼亦言三日不举火。则此虽以生者之事言之。其无三日之内炊食具馔之事。可知矣。故礼经馈羞。家礼上食。皆在既殡之后。而幷无未殡前馈食之言。则此谓奉养之具。可见其只为栉颒等事耳。何可幷参上食于其间哉。上食若在此时。则比之栉颒。不翅其重矣。何不明言其事。而反举栉颒之轻者。以包之耶。若曰细节不足特书。则馈食之反轻于栉颒何义。下文又与朝夕哭奠。幷为纲而特书。何故也。凡丧礼中节目之稍涉紧重者。必于当行之次。先著其目而幷举之。后具其事而列书之。自沐浴袭奠。以至反哭。无不然也。未有行之于前而记之于后者。亦未有不言于始举之日而泛及于仍承之时也。上食之节。若在置灵座设魂帛之时。则何不系之于灵座魂帛之下。而乃退之于朝夕哭奠之下。徒以破义例而乱节次耶。然则朝夕哭奠上食。皆非未殡前事。而始举于成服之日。故于此幷言者。岂不甚明耶。或曰。朝夕哭奠。皆言始举之日。故亦言罢止之时。而上食始不明言其举。故终亦不言其罢。则盖略其辞也。何独深泥于中间一言。而执此以为始乎。此其言又不考之甚也。朝夕哭奠。皆罢于灵座未撤之前。故特言其罢止之日。上食则乃与灵座俱罢。既言撤灵座。则岂容复言罢上食乎。又按五礼仪奉养之具下。有上食之文。其意盖如彦明说矣。然沙溪先生以为礼经及家礼皆成服日始设。当以礼经为正。国家之制又如此。而沙溪犹据礼经不敢从。则其所处于此者。必已审矣。今安得以后学一人之见。遽欲行之于礼经家礼之所未明言。先正之所不从者耶。礼虽有未善者。出于先圣贤而行之已久。则虽圣贤亦不能改焉。故殷人既练而祔。周人卒哭而祔。孔子善殷而从周。中月而禫。朱子以王肃说为是。而毕竟见行。则从郑氏之说。家礼墓祭先。参神后降神。沙溪深以为疑。而备要仍之。此皆可以改者。而犹未敢改。则其慎重之意。槩可见矣。况其不必改与不可改者耶。后之为礼者。恐不可以不知此意也。

出拜灵座。上香再拜。遂吊主人。

遂吊主人。不知宾就吊于床东奠北之位耶。抑待主人之出而吊于阶下之位耶。宾既出帷拜灵座。则似不当还入。且考士丧礼。有吊者。主人未敛前。即位西阶下东面。小敛后。始就阼阶下西面。杂记。主孤西面。立于阼阶下。据此则此所谓遂吊。恐是吊于阶下之位。而主人之位或东或西。又当随时而变也。又按高氏说。亲始死。不敢出见宾。然有尊者。不可不出。则又非人人而出见矣。

括发。谓麻绳撮䯻。又以布为头𢄼。

括发头𢄼之制。果是难晓。今以本注文势观之。则似先以麻绳束发为䯻。后施头𢄼于其上。然考之于礼经。则头𢄼即布緫。所以束发本者。括发。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郤而绕于䯻。如着掠头。其制盖与布免同。然则当先施头𢄼后。加括发矣。又按冠礼陈冠服注。有曰栉𢄼掠。观其文。𢄼先于掠。栉先于𢄼。则似先以栉理发合紒。次以𢄼束为䯻。次加以掠。丧礼头𢄼括发。与冠礼𢄼掠。虽有布麻缯绢吉凶所需之不同。其制若无异。则其施用之节。亦必无异矣。然则家礼本注先言括发。后言头𢄼者。或因正文。只言括发。不言头𢄼。而括发本于礼经。头𢄼出于后俗。故先言括发。后言头𢄼。而不必施用先后为言之序耶。愚于此外。有所疑焉。小敛时若用古礼。主人兄弟加白巾环绖。则凭尸后括发。将去巾绖而施括发耶。抑还施巾绖于括发之上耶。既曰括发。则非可施于巾绖之上者。而施之巾绖稍饰之下者。又非袒括发去饰甚之意也。丧服小记注曰。亲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犹有笄縰。将小敛。乃去笄縰着素冠。敛讫。去素冠。括发以麻。所谓素冠。即巾绖之礼也。据此而小敛时着巾绖。凭尸后去巾绖加括发。至成服。乃去括发。庶为得宜。而备要去巾绖。在袭绖之时。则又似不取小记注说。抑括发袭绖其间不远。故虽以袭绖为言。其实去之在括发之时耶。

在礼。闻丧奔丧。入门诣柩前。再拜哭云云。○被发。

在礼。通指古今之礼而言也。故下文所言。幷古今所行之礼而杂言之。如柩前再拜及被发。皆后世之礼也。

高氏曰。大敛之绞缩者三。盖取一幅布。裂为三片。

裂为三片。盖谓析其两端为三。而非谓通身裂破也。然下文裂为六片。乃谓通身裂破也。上下用裂字不同。其致读者之疑宜矣。若谓高氏实以缩绞一幅。亦通身裂破为三。则此固事势之所不行者。岂高氏之智不及于此耶。特其语有未莹耳。

设灵床于柩东

前既言奉养之具皆如平生。则灵床之具。似亦已在其中。而于此特言其设。故读者疑之。政如玄彦明之疑上食当在奉养之具之中者矣。然所谓奉养之具者。盖指平日饮食如庋阁之物。服御如杖屦之属。玩好如简策琴瑟之属。之物。皆仍而不废。一如生存之时。政所以不死其亲。而亦未有纷纭繁缛之嫌矣。至于始死之奠。亦用馀阁之需。则方氏所谓以礼则未暇从其新。以情则不忍易其旧者。可谓得其意矣。若上食灵床。乃丧礼之大节。固不可一时幷举。而不专于袭敛之事。况未殡之前。尸在床上。覆之以衾。则灵床之具。无所容其复设矣。故既殡而设灵床。成服而上食。岂不于事有渐次。于礼无苟简纷窒之患耶。大凡读书务巧者。多于一二语句仿佛疑似者。看作无限道理。左右把揽。上下推引。傅枝接叶。勒成公案。要以承用不匮。而反于圣经贤传大纲大目明白直截者。不顾其有崖异。可谓不知类矣。此实说经穷理之大病。而用意支离偏曲。无缘到得清通洒落境界矣。学者宜切戒之。

不可以嫡庶论。庶子皆得为父后者乎。

嫡庶之庶。庶孽之庶也。指妾子而言也。庶子之庶。众庶之庶也。指嫡妻所生第二子以下而言也。何知其不同也。嫡庶之庶。承上长子三年而言。则众庶之庶。固不当论也。谓为父后者不论嫡长庶长。而皆当为之三年云也。庶子之庶下。言其不得为父后。则妾子无嫡子。亦有为父后者矣。谓众子有长子。故不得为父后云也。按此问答。语多难解。然究其大意。盖或者之所蔽。政在子各得以为后一句。其意盖子各得以为父后。则无长子少子轻重之别。无长子少子之别。则庶子亦可得以为其长子三年。既无少长之别。则亦无嫡庶之分矣。为其长子三年。亦不当复以嫡庶论也。故先生只以庶子岂得为父后一句答他。不复一一致辨。盖既破了这蔽塞处。则自馀云云。不待辨而皆破矣。

齐衰三年章。杨氏曰。当增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

祖父卒。只以祖言。非谓祖与父也。其曰祖父。犹曰祖母也。父殁而后为祖后。而有嫡子者无嫡孙。既曰为祖母后。则父之不在。不待更言也。下文祖父在。嫡孙为祖母。此言祖父。亦将谓祖与父耶。此等处不必深看也。

不杖期章。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姊妹指在室者。兄弟之子。通指男女。其女亦指在室之女。其适人者。彼不得不降于此。则此亦不得不降于彼也。盖适人者。为其兄弟既降。则为其姊妹之无夫与子者。亦当如其兄弟。不可得以有加也。

齐衰三月章。杨氏曰。当增为所后者之祖父母若子。

仪礼。曾祖父母本服。齐衰三月。故杨氏仍著所后曾祖之服于三月之下。然曾祖之服。既加为五月。则此条亦当移之于五月之下矣。礼只言所后者之祖父母。而不言曾祖父母者亦非阙文。何也。所后者之曾祖父母。即己之高祖父母也。己之高祖。自当服其正服。不须言若子也。盖为人后者。非己所事。宗统所在。不相后焉。丧服传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也。尊之统也。故继祖之宗无后。则择祖之子孙中一人后焉。继曾祖之宗无后。则择曾祖子孙中一人后焉。继高祖之宗无后。则择高祖子孙中一人后焉。过高祖以上。则亲尽服穷。其宗已毁。无相后之义。故礼不言所后高祖之服也。

火麻布。

恐是火治其丝之布也。

丧服小记曰。妇之丧。虞卒哭。夫若子主之。

按妇之丧。舅夫子俱在。各有所主。而一统之义。未尝不严也。题主及祔。舅主之。朔奠虞卒哭练祥禫。夫主之。盖尊者在。卑者不得主祠堂。故凡主之入于祠堂。及有事于祠堂。皆以最尊者为主。朔奠虞卒哭练祥禫。殷礼也。故次尊者主之。朝夕馈奠又降矣。故卑者主之。尊不降兼于卑。卑不上于乎尊。此所以家无二尊而尊无二统也。

吊或用食物。即别为文。

食物。盖指酒果外。更设馔品。具盛馔以奠。惟分厚义重者乃可为。故别为文以叙其意也。

主人哭出西向

既殡以后。主人以下。各归丧次。朝夕哭受吊哭。皆在阶下西面之位。见士丧礼及小记注。则盖不复就柩东之位矣。今曰主人哭出。则殡后似犹仍床东奠北之位。而有吊者。出拜矣。果可疑。抑此言未殡前受吊之礼。而未及修改于此耶。

礼必有义。不可苟也。

盖以高氏半答跪还之礼为苟也。

奔丧。裂布为四脚。

按君臣服议。用布一方幅。前两角缀两大带。后两角缀两小带。覆顶四垂。因以前边抹额而系大带于脑后。复收后角而系小带于䯻前。以代古冠。亦名幞头。今云裂布为之者。盖以一幅布。裂其两端。为四脚也。岂以奔丧之礼急遽凶变。未暇备其制耶。

初变服。如初丧。

初变服。谓诣柩前再拜后。去四脚巾。被发徒跣。如初丧。又变服。谓袒括发。如大小敛也。

治葬。政使殡葬。实能致人祸福。

殡葬异礼。不可通言。而此以葬为殡葬者。岂以殡礼掘坎藏柩事近于葬。故借之以言于葬耶。抑前代人惑于祸福之说者。殡礼亦必择方择日。有未即成殡者。故幷言之耶。然温公此说。专论葬礼。则前说似为近之。

椁内。实以和沙石灰。

椁内实以灰沙。盖虑椁外灰沙。或因水泉浸湿。不能坚结。而椁内灰沙隔湿。易以坚结也。朱子尝许用之。而后人亦遵行者。详见辑览。

皆画以紫

周礼。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则黼黻二翣。固皆各有所画之色矣。然则惟画翣及三翣之缘。画云气者皆紫也。

但继此不当作耳

此盖先生未定论耳。家礼既著作主。则后人当以此为正耳。

因朝奠。以迁柩告注。设馔如朝奠。

玄彦明曰。朝奠之朝字。朔字之误。既因朝奠。则又安得云如之耶。古有启殡之奠。馔品当加于朝夕常奠。今此告迁之奠。实当启殡之礼。则馔品亦当如古也。下祖奠遣奠注。馔如朝奠朝字。亦皆当作朔字。其说恐是。

遣奠注有脯

奠皆有脯。此特言有脯何也。盖有所不办。则他奠或可无脯。而遣奠之脯。将以纳苞不可无。故特言有脯。

载。谓升柩于轝也。

载发语辞。如乃字爰字之义。上言灵輀既驾。则升柩之事。已在其中矣。安得复说升柩耶。且以文字之体观之。其为发语辞明矣。

楔柩足两傍

治棺条。勿令为虚檐高足。则不复如当时俗制之有跗足也。此言柩足。以柩下方而言也。柩体头大足小。故其载方床。向下两傍。皆有馀地。或致动摇。故以横木二。楔其两傍。使不得动摇。然既多用新麻大索。札缚坚固。则不必施此矣。

对卓置盥盆帨巾

对卓。谓对砚笔墨所置之卓而设巾盆也。非谓对置一卓也。设卓西向而曰对卓。则似设巾盆于灵座西南。而又曰如前。则自敛至遣。皆设巾盆于阼阶下馔卓之东。今亦当在灵座东南矣。

主人再拜哭尽哀

主人以下。皆当再拜。独言主人。恐阙文也。家礼无题主设奠之事。而后俗多行之。恐非礼意。神主既成。急于安神。日中而虞。始举殷礼。殷礼即为神主新成也。其间别设奠。既无意义。而一日再享。亦涉烦渎矣。

卑幼亦乘车马

卑幼皆乘车马。则孝子恐亦在其中矣。上言哭从如来仪者。盖言从行之序及去墓百步内步从之仪。如来时也。若执此言而孝子不得乘车马。则卑幼乘车马。亦果来仪所有耶。

祝奉神主入。就位椟之。

家礼设魂帛。置椅上不用箱。奉神主入。就位始椟之。此皆于事有所不便。诚为可疑。故备要。始设魂帛。即用箱。奉主乘车。即用椟。后人固当以备要为正。然家礼之说。分明是不用箱不用椟。未论其说之从违。且当依本分解说。要识其正义而不破也。不可曲为迁就。必以为不用箱处已用箱。不用椟处已用椟。务以牵合于见行之礼也。此虽于行礼之实未有失。其于说经讲解处。则终未免为傅会失指之归矣。家礼设魂帛注。结白绢为魂帛。置椅上。不言用箱。是不用箱也。朝祖注。祝以箱奉魂帛。可见前此之不以箱也。题主注。藏魂帛于箱中。可见前此之不藏于箱也。始已奉帛以箱。则安得复言以之也。始已用箱藏帛。则安得复言藏之耶。此其始设魂帛。不用箱之明验也。至于奉神主入。就位椟之者。语意尤分明。非复如文势间断。字义迂晦。而有阙文误字之疑者。则此又非前此不用椟之为甚明耶。夫可以箱矣而不用箱。可以椟矣而不用椟。又何也。帛之有箱。犹主之有椟也。椟所以敛藏神主也。敛主藏之。所以神之也。自亲始死。以至反哭。孝子不忍死其亲。故于其始死设帛也。常若见其亲之在其座也。于其奉主反哭也。疑若随其亲之复归家也。故不箱不椟者。盖其心不忍以其亲为死而神之也。若于此时。遽昧然归之于匣。敛而置之。而若曰吾亲真死矣真亡矣。则其于孝子至痛哀慕不死其亲之意。无乃有所不忍者耶。故题主而藏帛。为神之依于主也。反哭而椟主。为亲之不归。不得已而弥神之也。此家礼设帛不箱。题主不椟。虽于事有所不便。其礼意精微。极乎天理人情之至者。信不可以有忽也。后之为礼者。虽拘于事势。不免即用箱椟。然于先生制礼之意。则不可以不知也。

妇人先入哭于堂

此堂。指正寝而言。即灵座所设处也。妇人先入哭于堂。即哭于正寝之堂也。主人哭于厅事。而复诣灵座前哭。则又是哭于正寝之堂也。杨氏以妇人入哭之堂为厅事。恐误矣。

虞祭。噫歆告启门三。

谓以噫歆之声。告之者三也。非谓以启门之辞告之也。

祔祭。日子前同卒哭。

孝子,先考。前同。犹言同前。孝子。据宗子非丧主而言。若宗子祔侄于父。则当称孝子孙曾玄之称。皆当随所告之位而变举称子。以槩其馀。宗子自为丧主者。亦当依此而改称孙。礼举其一以为例。不暇尽其变也。先考。丘仪曰。家礼旧本。于高曾祖考妣上。俱加皇字。今本改作故字。然则此先字本作皇字。而后人改作先字耶。先字于义亦果无害。则旧本本自如是耶。此等字无他考证。而又非大义所关。不必深求也。

小祥设次陈练服

设次陈练服。即指衰裳中衣皆练者而言也。自杨氏以来。皆谓家礼从俗。无小祥受服之节。而世俗行者。只练中衣。不变衰裳。恐皆考之不审也。家礼既以陈服易服。为礼之大节而特书之。若无衰裳变受之事。则未知所陈所易之服。果何服耶。若非衰裳。别有服焉。则又不言某服何也。大祥陈禫服注。历言其服之制者。以其服制变于衰裳也。此只言陈服而不言其服制。则岂不以其服制无变故不言耶。特其用练异于前。故只言其练于其陈服易服。而可见其有更制之服。于其不言服制。而可见其衰裳之变而无他服也。若曰陈服易服。只指中衣而言。则又不考之甚也。家礼只言陈练服而不曰某服。则又何以知此服之为中衣耶。且中衣特承衰之一亵服也。本非正服。则何可以此而当陈服易服之大节。而况家礼初无中衣之文耶。正文陈练服。通冠服而言。注中既言练服。又言练冠。犹恐其有不练者。则其丁宁之意。尤可见矣。家礼著小祥受服之文。如此其明。而世俗错看。遂不受服。使丧礼大节阙而不行。岂不惜哉。备要据古礼。许令更制衰裳。则可以救俗之失。而独于家礼此文。犹仍旧说。以为从简无受服之事。岂偶失照勘耶。诚不敢知尔。

告毕。埋于两阶之间。奉迁主埋于墓侧。

迁主埋于阶间。古礼也。埋于墓侧。后俗权宜之事也。二者俱可故幷言之。要使行礼之家择而行之。然一章之内。语无曲折而上下未免迳庭。此等处。正是家礼所以为草本而未及修改者也。

居丧杂仪。杂记䟽衰之丧。

本注。䟽衰齐衰也。丧服注。䟽犹麤也。以丧服注观之。似是通齐斩而言。然既言齐衰。则斩衰亦在其中矣。

伏惟歆纳

状辞云送上某人灵筵则歆纳。盖亦指死者而言也。

俱亡。称孤哀子。

俱亡。谓幷有父母丧也。世俗前丧虽过三年。而后丧犹称孤哀。恐误也。父丧称孤。母丧称哀。皆是丧中之称。则俱亡称孤哀。亦指幷有丧之称。可知也。且非幷有丧而称孤哀。则何以别新旧之丧乎。

时祭。主人盛服。立于祠堂中门外西向。

禫祭。卜日设卓于祠堂门外西向。及此中门外西向。皆指阼阶上西面位也。

孝孙某今以仲春之月。有事于高祖考。

孝孙。恐当作孝玄孙。据祠堂章告事之祝。四代共为一版。自称以其最尊者为主。则可知其然矣。

众男诣堂中。献女尊长寿。

上言男女异处。又曰。尊长自为一列南面。自堂中东西分首。若止一人则堂中而坐。据此则女尊长不可与男尊长共为一列。而堂中又不可重行先后而坐。然则此所谓中堂。恐是指燕寝。而女尊长于此受寿。如男尊长之仪也。

祭先祖。春秋有事于太庙。太庙便是群祧之主皆在其中。

此据士祭先祖之礼。而推之于诸侯。盖谓春秋有事于太庙。而群祧之主在太庙中者皆与焉。即与士祭先祖一般。然有事太庙。四时皆然。则不独止于春秋也。三年大祫。毁庙之主始与。则又非春秋皆与者也。而先生之言如此。诚有所不敢知者。恐或是记录之误也。祧主皆在太庙中者。亦据诸侯无二宗之说而言也。诸侯若有世室。则世室以后祧主。各以其班藏于世室。而不复藏于太庙矣。诸侯无二宗之说。愚尝窃疑之。未敢信其必然。然其有宗无宗之辨。亦非有难决者。须先定其天子之宗在七庙之中与其在七庙之外。则诸侯之礼。仍可推而定矣。盖天子之制七庙。谓太祖二宗与亲庙四而七者。诸儒之说也。谓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为七而宗不在数中者。刘歆之说也。朱子以歆说为是。而其说屡见焉。中庸或问论昭穆及其小注说。皆可考也。今复以愚意推之。盖以商制言。则太甲称太宗。太戊称中宗。武丁称高宗。而周公又以中宗,高宗,祖甲。为殷三宗而告之成王。是殷之有三四宗也。以周制言。则文武之后。又有宣王中兴。而宣王之庙。亦必宗而不毁。不应五世即祧。是周之有三宗也。以汉制言。则文帝称太宗。武帝称世宗。宣帝称中宗。光武中兴。不立私亲庙。直绍元帝为近庙。而光武称祖。明章称宗。则是汉之有五宗。而汉之去古未远。则其制亦必有考矣。考之前代之制。宗之不在数中。固已如此。且以义理事势推之。则宗在数中。又有所不可行者。夫所谓宗者。继世之君。有功德则尊之为宗。而百世不毁其庙。固非可以预拟者也。多不可抑。损无不可苟充。若使宗而在七庙之中。则多必至于占尽七庙。而四亲之庙。亦不可设矣。无则又无以满七庙之数。而天子之礼。降同于诸侯矣。若多而抑损其数。只祭二宗而不及其馀。则是以子孙而有所取舍于祖宗之功德。而其报本致隆之典。有所不尽矣。若无而苟充其数。谬以百世不毁其庙之尊。加之一日不行德政之君。则是以子孙诬其祖宗。而没世不忘之称。何以示于天下后世也哉。然则有则宗之。无则祧之。多而不限其数。而与七世正数之庙。各为一制。不相牵碍。岂不于义允而于事当乎。故伊尹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蔡氏传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七。七庙亲尽则迁。必有德之主则不祧毁。故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自伊尹其说已如此。而蔡氏之传明辨又如此。则宗不在七庙之数者。庶乎可以信矣。况伊尹之言。政与当日商制三宗之说相合。则又岂可以蔡氏之传。谓不得其指耶。天子之宗。既不在七庙之中。则诸侯之有宗。似亦不为僭。而苟其有宗。其无定数。亦不异于天子矣。盖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降杀以两者。数之常而礼之经也。祖以功宗以德。有不限数。无不苟充者。数之变而事之宜也。常者可以永定。而变者难以预设。又况名分之守等威之辨。皆当制之于常。而不当拟之于变。则诸侯之五庙。固已降其常制于天子矣。又岂可预料其变而为之降哉。既降其制之常。又使不得伸于其礼之变。则无乃降之已甚。而又于大夫之降诸侯者。有所不伦也耶。且以人情天理之所不容已者言。则诸侯之君有功德于其国者。其在子孙臣庶没世不忘之意。其欲报祀无废者。又岂有异于天子哉。诸侯之有宗。他国虽未有考。而于鲁则传记所著甚明。春秋传曰。周公称太庙。鲁公称世室。礼曰。鲁公之庙文世室也。武公之庙武世室也。以鲁推之。则他国之有宗。又可知矣。或曰。鲁之庙乐祭礼。率用天子之礼。则今此世室。又安知其不由于此耶。此则有不然者。鲁之郊禘非礼也。故孔子屡言之。如曰周公其衰矣。又曰吾不欲观诸者。其意可见其丁宁矣。孔子于鲁。固有当讳之义。而犹不敢隐其失。则朱子于鲁。有何所忌而不敢议其失乎。祧庙议状中。既详引鲁制而曰。天子之制。亦当如此。少无贬辞于鲁。鲁之世室若非礼。则朱子安得引其僭制。以证天子之礼。而虽为故事。不得不引。亦何无一言讥其僭。使后人知之乎。此则决知其朱子之不以鲁制为僭也。鲁制非僭。则他国之制可推矣。方内诸侯之礼如此。则外服诸侯。又可推矣。诸侯之礼如此。则大夫之有功德于其国家者。使其子孙世祭者。又可推矣。或曰。然则诸侯无二宗之说。果非可据乎。曰。禘祫议中此说。乃据天子幷二宗为七庙之礼而推之也。盖出于一时之言也。其卒以刘歆之说为是。则又岂复以此说为终身之定论耶。大抵此是邦家大礼。固非浅陋所敢妄议。然区区于此疑之盖宿。故敢议之以俟知者之斤正。非敢自以为必是云尔。

祭后土匙箸

匙箸之设。为其有饭羹也。先生戒子书中。亦有饭茶汤之语。则土神之祭。其有饭羹。无疑矣。

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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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从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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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之书。朱夫子据古经。参以时俗。要以损文就质。以为垂世通行之大法。非特为一家之书也。故自序其意以为略浮文敦本实。窃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遗意。所谓从先进者。乃编书之大指也。先生此意。见于言语行事之间者多矣。曰某尝说古者之礼。今只是存他一个大槩。令勿散失。使人知其意义。要之必不可尽行。如始丧一段。若欲尽行。则必无哀戚哭泣之情。何者。方哀苦荒迷之际。有何心情。一一如古礼之繁细委曲。况乎依今俗之礼。亦未为失。但使哀戚之情尽耳。又曰。古礼于今。实是难行。窃谓后世有大圣人者作。与他整理一过。令人苏醒。必不一一如古人之繁。但仿古人大意。简而易行耳。又曰。继周而兴者。当损周之文而从夏商之忠质。又曰。礼时为大。古礼如此零碎繁冗。今岂可行。亦且得随时裁损尔。孔子从先进。恐已有此意。及其遗命治丧。令参用仪礼书仪而不许专用古礼。此其平日之雅言。终身之所见。皆可见矣。而与家礼从先进者。一般指意也。惜乎。家礼之书。中经亡失。未及再修。故其间有与先生晩年定论不同者亦多矣。然此书之大端。所以略浮文敦本实。以附于从先进者。既无违于先生终身之见。而其间不可行者。又有先生晩年定论之可据。则后之为礼者。要以此书为宗。而参以先生晩年定论。庶几为有受于前而无阙于行者矣。今之欲一遵仪礼之文者。虽其在千古之下。追复姬周之礼。诚为快事。而恐于朱夫子损文就质。终身惓惓之意。有所未合也。其尊家礼者。又欲一切皆从。虽其与晩年定论不同者。亦欲舍彼而从此。亦见其主意之偏而难与于中也。如丧服辟领,妇人不杖之类。先生晩年所见之不同。杨氏之说可考。则今欲必从家礼之文者。未知何说。若以杨氏之说为不可信。则夫以杨氏之勤于礼。亲游先生之门。而其所传受服习者犹未可信。则今在百载之下。万里之外。而臆度以为说者。又何信其无失耶。窃闻时相有以尊家礼为说者。于人家祔迁之节。使之大祥前一日。预行递迁。以待新主之入。而于横渠之得礼。先生之所从者。视之如弁髦。愚窃笑其背定论而从初说。已为轻易踈浅之甚。而又嫉其务立异于近世诸先生之所行者。用意为不韪也。时相所为毁经破义者。吾党之士。盖莫不能辨。而乃于此不觉其与同。殊可惜哉。

家礼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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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时为大。古礼岂可尽行。有圣人者作。亦必随时裁损者。此朱夫子语也。故其自著家礼书。大体因乎古礼而节目多从时俗。盖物理时移。人情世变。事固有宜于古而不宜于今者。俗固有安于今而不安于古者。是以肉刑封建井田民兵。皆古圣王所以治天下之大法。而今皆不可行。肉刑封建井田之制。后世不可复者。已有程朱之说。至于民兵亦难行。盖世降以后。祸乱多生。一生之后。不可猝解。驱农民而赴战閗。既无以力本撤战士而还南畒。又无以御患。则农以养兵。兵以卫农。二者相资而不可复合矣。则至于民生日用之事。仪文度数之间。安得一遵乎古而不复顾时俗之所安哉。朱子之世。已称古礼不可尽行而时俗不可尽废。则况今日去朱子之时。又已过数百年。而吾东方。又在中国万里之外。其风土所宜。人情所安。不能尽同于中国者哉。苟有圣人者作于今日之东方而为之礼。亦必稍因时俗。略循国风。而不尽泥于古制也。然家礼所谓从俗者。亦从其义理之所当从者。非不择义理之可否而苟于从俗而已也。盖大易所谓同而异。明道所谓苟无害于义理。从俗可也者也。若其务复古道。一切反俗。而于人情之所安。国俗之所宜。全不暇顾者。固为立心之偏而不中。识量之隘而不弘矣。又其乐于循俗者。不敢决于义理。惟听命于俗论。放弃礼义。务合时好。而动以家礼为借口。是又重得罪于礼经也。愚尝病二者之所为。慨中行之难得。则敢识于此。以自考焉。

深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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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之义。礼记深衣篇可考。而其制详具于朱子家礼。独续衽钩边之制。用䟽家旧说。而未及修正。然蔡,杨二子或亲闻先生晩年之论。或亲见其晩年所服之衣。而幷记其说焉。则又无一说不具一制未备之恨矣。后人不能深究其指。而妄意穿穴。任其私智。轻加损益。全乖法象。便成别制。未免归于诡异服妖。如先生当日之所叹者。岂不惜哉。盖衣全四幅。以象四时。裳交解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衣一幅属裳三幅者。以象每时各统三月也。衣裳接连处约围七尺二寸者。以象四时十二月。又具七十二候之气也。圆袂以象规。方领以象矩。领之两末搭在衣边者。两相对垂。不成方。惟领之中屈折在衣身上者。其形如曲尺。所谓曲袷也。曲者为方。故论语大学矩字训。曰矩者法度之器。所以为方也。矩即所谓曲尺也。故传曰。曲袷如矩以应方。曲袷为半方。而两襟相掩。方成全方。如圆袂一为半圆。而两相合后。方为全圆也。袂口布外。别出缘广者寸半之缘。少凸成方。两袂相合而为全圆。则两缘相接而为全方。圆中含方。与方领绕项。微成圆体。而方中含圆者。相对为匹矣。方圆本只是一体。自方而没其四角为圆。自圆而出其四隅为方。方圆相生。自相含具。故方领既交。自含圆体。而圆袂又包缘方。以应含方之象也。负绳以应直。下齐以应平。绳直准平。又本只一体。绳之直横。置之为准平。准之平纵。置之为绳直。绳准相生。自相含具。故衣之负绳。下达准平。而齐之准平。上承绳直。以应相含之义也。总论一衣之制。袂圆在外。领方在中。以应天地。衣象四时。裳象十二月。以应五行。规矩绳准权五法皆备。此圣人所以服之。先王所以贵之也。朱子又以幅巾方履。配为一体。巾圆而覆于上天也。履方而载于下地也。以配深衣居中。而衣裳相连。通身直垂。左右有袂。两腋不裁。平正端直。以象人形者。而合以应三才。尤见其比物之益博而取义之愈大也。然则大带独无所象乎。夫巾以应干之一。履以应坤之二。衣以应离之虚中。带以应坎之中连。乾坤定上下之位。而坎离升降于其中。又岂无所象而然哉。其着之于身也。两襟相对垂下。而以大带束之。自无所事于小带之系定。故不用小带。如是而后。前襟后绳。左右属衽。平正直垂。无前挽后拽左撇右捩之患。下齐如衡一直横平。无低仰不齐之患。一衣之形正正方方。方有俨然可象之仪矣。方领说。所谓两襟相掩。衽在腋下者。盖以衣身宽阔有馀。故以带束之。两襟自相交掩。两衽略相向腋。自成领方之形云尔。非谓两襟之交。内外相重。两衽之交。左右易方。如时服之制也。若果如是。则非用小带。不可系定也。然而不用小带。则可见其言自然之形。而非真谓用手牵挽左右交互也。读者于此一说。不能晓解。既以两襟相重而掩之。如时服之制。则又嫌其裳前左右六幅。皆倒揭而向上。全失其准平之形。故于衣身前后。就添若干寸长而斜修之。作一尖斜偏侧不正之形。而下齐前垂后褰。亦失其平。虽于着时暂得其平。而元非真形。则政直卿所谓糊匆要好看。是自欺之端者也。此则丘氏之失也。又有嫌其衣前二幅相重。而前窄后宽。左右牵拽。一衣之形。皆不得其平。故于衣身之前。别加内外两襟。内衿属裳二幅。外衿属裳四幅。衣之属裳。既有多寡之不均。而裳前六幅相重为四。又与后六幅者。宽窄不齐矣。其外便服着。而内实不正者。亦与丘氏无异矣。此则朱氏之失也。深衣篇所谓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者。虽以裳言而意实包衣也。裳之十二幅。既言其应十二月。则衣之四幅以应四时者。不待言而明矣。全言之则衣裳袖领。通为一衣。而分言之则衣裳袖领。各是一物也。故家礼言衣全四幅。裳交解十二幅。又言衣每幅属裳三幅。裳每三幅属衣一幅。又于衣裳之外。别言袖领。则其以四幅为衣以应四时。十二幅为裳以应十二月者。不啻晓然矣。传所谓制十有二幅之制。即上所谓制度之制。非裁制之制也。乃幷通下文而言。非只连下一句而言也。盖曰深衣之制度。其十二幅应十二月。袷应方袂应圆。绳应直齐应平云也。言裳之应十二月。则衣之应四时。固在不言之中。而其或有阙文。亦未可知也。读者不察。乃以制字作裁制之制。不顾其与上文相矛盾。而必欲以十二幅者。当一衣所入之全数。或以衣四幅袖二幅。当衣六幅之数。而不知衣之四幅。本只二幅。而袖之二幅中屈之。亦为四幅。伸之共为四幅。屈之又为八幅。终不当六幅之数。或于衣身二幅之外。更加二幅。幷袖为六。以充衣六幅之数。而又不知古今传记俱无是文。而任意添益之为不可也。此诸儒之失也。又与南九万之不从袂口布外别缘之广。崔锡鼎之制用白云朱氏之法。是皆轻肆浅妄。务以立异于朱子者。自其经说已然。不独此一事也。又何足道哉。至于家礼方领之说。不言其别用布为袷者。似若可疑。曲袷二寸。传既明言。而不言其长。长与身齐也。其制与常服直领之制无异。故不言之。而但言其为方之义耳。大带再缭。以其衣无小带故。再缭申束。欲其紧固而不使衣散开也。领缘二寸全没。袷二寸不见。从玉藻寸半。使衣领微露似是矣。家礼深衣之制附注蔡杨之说。本自明白。而读者辄生异见。各自为制者。盖于方领之说。不能深解。而过泥言语。妄生穿凿故耳。为此更释本文之义。而仍及诸儒之失。以俟知者之裁择云。丧礼备要领缘注朱子大全寸半。大全深衣说及答颜鲁子论深衣。皆无寸半之说。未知何据。

大带再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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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本注再缭之文。在结于前之下。语势似为倒置。故读者多疑以为家礼大带围法。与玉藻不同。只一围腰而所谓再缭。特为为两耳言也。如曰再结为两耳云尔。愚意恐不然。玉藻再缭。既是再缭腰者。而家礼引之。则其意不应有异同。况缭之为言。围缭之谓也。围缭之义。何取于结为耳而云尔耶。若只为结为耳而下此语也。则上既有结于前之文。直以其为两耳之语承之曰。结于前为两耳。文义有何欠缺。而必下此再缭之语。以截断而疑乱之耶。其不然也必矣。又有疑其为衍文者曰。玉藻士带。单用缯二寸。故必再缭。以当大夫之四寸。家礼用缯四寸。夹缝为二寸。则虽非再缭。已当大夫之四寸。而亦无欠于玉藻再缭之广矣。安得重一缭以过之耶。此其说又恐不深考也。玉藻士带注。特言单用练。缏缉其两边。则大夫以上。皆用表里各四寸。合缝之制。可知也。表里各四寸。则通广八寸矣。士带若单用缯二寸。而再缭为四寸。则又何以当表里各四寸通广八寸之制耶。窃考之玉藻。士带用白缯广四寸。缏缉其两边为二寸。而再缭为四寸。则正当大夫表里各四寸通广八寸之制矣。家礼夹缝之制。虽与玉藻缏缉不同。其用缯寸数无异。则必再缭以当大夫之四寸。无疑矣。若使大夫之带单用缯四寸。而士用夹缝二寸。则固可相当矣。大夫既用表里合缝四寸。而士以夹缝二寸一缭相当云者。其果成说乎。因以家礼本文解之。则其曰其长围腰而结于前者。槩言约带之法。其曰再缭之者。申言重围之义。盖曰围腰结于前而必再缭云尔。语意亦自分明。不甚难解。且围腰结前两语。与再缭两耳两语。为上下贴应之文。上泛言围腰。而下言再缭。以申围腰之必再缭。上泛言结于前。而下言为两耳。以申结于前之必为两耳。一言一申。相间相应。尤觉其语意之密。未见其有倒置也。读者泛看。嫌其再缭二字。有似倒置。则或疑其为衍文。或强解以他说。其谬又岂特如倒置而已哉。以此尤知其读书。只得依本文解说。而不可着一毫私意扭陧也。

妇人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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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俗。妇人冠编发戴之者。盖夷制也。诚能易编为䯻。以从华制。一洗夷陋之旧。则岂不为美哉。然编发之制。本出东俗。行之屡千百年。人情已安。难于猝变也。若欲变之。必须以君相之尊令之。然后方可以变。非势在匹夫之贱者所可变也。己力既不能变国俗。则亦从之而已。盖生于是国。鸟兽不可与同群。则不得不与国人居之。既与国人居。则冠服言语饮食居处。又不得不与国人同之。不可独异也。独异则非所以同国之义也。冠服言语饮食居处。与他义理不同。他事则义理所在。固不可背义而从俗。至于冠服言语饮食居处。不可不同于国俗。此亦义理之所存也。言语不同。则不可以相通也。饮食不同。则不可以相养也。居处不同。则不可以相安也。言语饮食居处。皆不可以不同。则至于冠服。独可以异乎。冠服异则是谓非类。不可以相从也。居是国。不与国人从。又谁从耶。故孔子居鲁缝掖。居宋章甫。言语饮食居处冠服。虽圣人不能异于国俗。则况于众人乎。或曰。然则笄礼亦不可行耶。曰不然。吾东丈夫皆行冠礼。则妇人何独不可行耶。若行笄礼。则亦当遵华制行之。虽不能猝变国俗。存此以为之兆而不没其制。冀或有好古君相之来取法焉。则亦夫子爱礼存羊之意也。岂可以国俗之猝难变。而于此一行之礼。亦有所不敢哉。

题主称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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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称显字。出于元朝故事。尤庵先生以为胡礼不可仍行。当孝庙时白去之。仍令国中禁不得用。今既有朝令。不用固可矣。然仍旧用之。亦未为不可。愚意天下之事。惟当观其理之当否。不当问其作之所自。事苟害于理。虽出于贤人之所作中国之所制。不可从也。苟有合于理。虽自于小人之所为夷狄之所昉。亦不可苟违也。若于去就从违之际。不观其理之当否事之是非。而惟视其所作之人所自之处而决焉。则恐心有偏系。事欠公平。而其所去就从违者。不免时有牵掣而失当也。故仪狄为酒。大禹恶之。而后圣用之。郡县之制。出于李斯。而程朱是之。孟子取阳货之言。朱子学曹操之书。圣贤用心公平广大。大抵然也。以礼制一事言之。亲死被发。本出于胡俗。而朱子著之家礼。东俗遇先忌。三日食素。亦出于丽代设醮供佛之俗。佛亦夷狄也。而后来诸贤莫有能改者。以此言之。则题主加显字。虽使实出于胡制。既是尊称祖考之辞。而无害于义理。则亦不必苟违也。况皇考显考之称。本出于周制。而郑注所谓尊本者也。后来只以皇字遍加于祖考之上。至元回避皇字而代用显字。乌可以显字为元制之所出乎。自周以来。祖考之上。皆已加皇显等字。以为尊本之称。行之既久。神亦安之。猝然去之。无乃有乖于有举无废之义。而于人心。亦无有不安者乎。且祖考称显尊奉者至。故子孙称孝。亦无所嫌。今于子孙则仍称孝字。而于祖考则皆去显字。安于自称。阙于奉先。似尤有所未安矣。或曰。朝家既有禁令。则仍用显字。无乃有违于夫子从周之意耶。曰不然。朝家有令。为臣庶者。固当一遵。而此自有大体。至于小小节目间难行者。又岂无一毫迁就之道乎。试以国家经制言。则士大夫家许令只祭三代。而士大夫家皆祭四代。长子许令只服不杖期。而士大夫家皆服三年。此皆礼令大节。而犹不能一遵。则题主一字加减。不至为大事。而偶出于先王先正一时之事者。虽或有违。岂至为大罪哉。今之行此令者。必曰朝令不可不遵也。先正之言不可不从也。愚亦尝观于行此令者。亦皆祭四代矣。为长子服三年矣。而于先正一生所尊备要之书。多所不从。则独于此必行者。其意果专在于遵朝令而从先正耶。然既有朝令。则遵而行之。固是寡过之道。而仍旧不去。亦不为无说。惟在行礼之家择而从之耳。

先生后答人书曰。朱子大全告先祖祝文。有惟我显祖之文。胡元之制。亦出于此。则仍称显字。亦无所嫌耶云。则先生之不主一说。亦可见矣。

附礼疑闻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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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丧中。承重祖母服者。当持何服。成仲以为当持父服。

以分之尊卑言。则祖尊而父卑。以服之轻重言。则斩重而齐轻。轻附于尊。重在于卑。先尊则后重。先重则后尊。以此权衡。诚难低昂。第有一言可以断疑。而尊卑轻重不须论也。为祖母服齐。是父之服。而己代之也。为父服斩。是己之所服。而自父视之则非所急也。然则先代父而后己服。其义较然矣。

在外闻丧者。闻丧成服。何日除服。成仲以为当以成服日除服。

据礼。在家遭丧者。皆以丧出日除服。未有以成服日除服者。则在外闻丧。即在家丧出之日也。以是日除服无疑。若在家者以丧出日除服。在外者以成服日除服。则除丧大节。何若是不一耶。朱子亦曰。兄弟先满者先除。后满者后除。以在外闻丧者有先后也。何尝言成服先后耶。所答曾无疑书据书所言。盖别有事变异于他人。今不可详。则恐难据以为断。不若从近世诸先生之定论。庶几为寡过耳。

在外过三月闻丧。葬后期后立后者禫有无。

礼过期不禫者。谓二十七月丧服之期已满。而是月虽有故。不得行禫。亦不可追行于过期之后也。非谓自丧以来二十七月之期过则便不禫也。如在外过三月闻丧。及葬后期后立后者。皆当以服丧之月计禫。不可以丧出之月计之也。自丧言之。则二十七月之期虽过。自服丧言之。则二十七月之期未满也。若以丧出之月计之。以为过期而祥而即吉。是己之服丧。未满二十七月而除也。恐大违礼意。在外逾月闻丧。丧出逾月立后者其行禫。亦只计自丧以来二十七月之期而不复计服丧月数者皆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