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 卫医张字〔65〕第61号 财文王字〔65〕第119号 会字〔65〕第108号 1965年4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
文件 |
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问题,过去已有明文规定。我们意见仍按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1953年6月24日“关于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四项规定的通知”执行。即各级工会干部学校、训练班和由文教经费及劳动保险金所举办的文化宫、疗养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6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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