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信条例 作者:政务院 1950年2月6日 |
印信条例
一九五零年二月三日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零年二月六日发布
第 一 条 全国各机关印信,依本条例制发之。
第 二 条 印信种类:印信分“印”、“关防”两种:印为正方形;关防为长方形。
第三条 印信使用:
一、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级机关均用“印”。
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直属各部以及总政治部所属各级政治部均用“印”。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及其所属各野战军、兵团、军、师(旅)、团、队暨所有属于临时性的军事机关均用 “关防”。
第四条 印信字体:一律用宋体字。
第五条 印信尺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印边长九公分,边宽八公厘。
二、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院、委、署及政务院所属委、部、会、院、署、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中 央直属市人民政府及驻外使馆的印信一律边长七公分,边宽六公厘。
三、前款各机关所属对外行文的各级机关的印信一律边长六公分,边宽六公厘.
四、其他未列举的机关印信尺度,得比照等级报请中央或各该主管机关核定之。
五、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机关、部队的印尺度,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之。
第六条印信质料:常设机关的印信用铜质或铜镶木质;临时机关的印信用木质。
第七条发印规定:
一、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各机关的印信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发。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各机关印信均由各该主管机关制发。各省所属县、市以上机关的印信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机关,部队印信的制发办法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之。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件经由中央政法公报第十二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