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员会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中心组织法
原住民族委员会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12月1日(现行条文) 2015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16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12月1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7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5年(2016年)1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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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原住民族委员会为办理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业务,特设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 一、原住民族文化资产、史料与传统建筑工艺之保存、研究、维护、活用及执行。
- 二、原住民族文化艺术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广及育成。
- 三、原住民族音乐舞蹈及民俗活动之研究、编策划、演出及人才之训练事项。
- 四、国家级原住民族乐舞团及场域之设置规划、推动及管理。
- 五、原住民族图书、影音资料之征集、整理、出版及数位化加值运用推广。
-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会教育及推广。
- 七、台湾原住民族文化园区场馆营运发展管理、督导及游客服务。
-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馆之辅导、评鉴及馆际交流。
- 九、其他有关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之设置及职等)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应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四条 (各职称官职等及员额另定之)
-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