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原住民族产业事业振兴办法 (民国109年)
原住民族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原住民族产业事业振兴办法 民国109年3月12日 制定机关:原住民族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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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办法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原住民族委员会。
- 第3条
-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申请人:指申请行动支付回馈方案之认证店家及申请部落景观优化之原住民族地区依法立案团体。
- 二、行动支付:指消费者使用智慧型行动载具,透过密码或生物特征等身分验证、扫码及近距离无线通讯(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应或结合物联网相关先进应用等验证及传输技术,于实体商店结帐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务之实质交易支付方式。
- 三、认证店家:指负责人具原住民身分,并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有限合伙登记、税籍登记之本国营利事业,或依商业登记法第五条规定得免办理登记之小规模商业、合作社、民间团体或农业产销班,且经主管机关认证及公告者。
- 第4条
- 本办法所定振兴措施如下:
- 一、行动支付回馈。
- 二、部落景观优化。
- 三、产业多元行销。
- 第5条
- 前条振兴措施之基准如下:
- 一、行动支付回馈:使用行动支付方式至认证店家消费,每笔消费满新台币一百元,给予新台币五十元回馈,每笔消费最高回馈新台币五百元,每月每一消费者帐户回馈上限新台币五千元。申请人每月补助额度上限新台币五万元;主管机关所设品牌文创馆每月额度上限新台币十万元。
- 二、部落景观优化:申请人每案以补助新台币四十万元为上限,并不得超过计画总经费之百分之九十五。
- 三、产业多元行销:每案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为上限。
- 第6条
- 主管机关为执行本办法所定振兴措施,得委托法人或团体办理。
- 第7条
-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