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馆要兼管文物工作的函
县文化馆要兼管文物工作的函 文物字(82)第949号 1982年8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
现将枣庄市文物管理站负责人文光同志给文物局负责同志的信转发给你们,请参阅。我部认为,文光同志提出的三点建议是中肯的。“文化大革命”以前,各地县文化馆大都没有专人管理文物工作。以后由于国务院的文化、文物工作分属两个部门管理,我部一九八一年制订下发的《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中未列管理文物工作一项,有些没有文物管理部门的县,出现了文物工作无人管理的状况。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保存在地上地下极为丰富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我们研究前人进行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经验的实物资料,是我们今天对人民群众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生动教材。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改变部分地区无人管理文物的现象,我部准备在修定《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时,考虑文物工作的问题。在该《条例》修定下发之前,请你们通知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无人管理文物的县,暂由县文化馆将文物工作兼管起来,其经费由当地文化部门文物经费中解决。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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