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告台湾同胞书 (1950年2月28日)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告台湾同胞书 (1948年5月7日)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告台湾同胞书
1950年2月28日
发布机关: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亲爱的台湾同胞们:

今天是我们全台湾省人民一致起来反抗国民党反动政权在台湾统治的“二、二八”三周年纪念日。中国人民经过八年抗战获得胜利,才由日本帝国主义者的手里收回了台湾,台湾人民也因此才回到祖国的怀抱。然而国民党反动政府自劫收了台湾以后,即对台湾人民施行苛敛诛求、横暴残酷的虐政。这样,迫得台湾人民生活在极端黑暗、恐怖、饥饿的绝境。“二、二八”这一天,我们台湾人民为了生存和民主自由,即团结起来向国民党反动派进行轰轰烈烈的斗争。当时,反动派由内地抽调大批援军来镇压我们,并欺骗一部分省民,以致“二、二八”的斗争遭受了惨痛的失败,一万多的英勇烈士在敌人的屠刀下牺牲了。“二、二八”的失败,教训我们必须全省人民紧密团结,和全国人民在一起,才能战胜敌人;而在斗争最激烈的时候,动摇妥协,对敌人抱幻想,那么不仅斗争一定要失败,而且还会遭受到更惨痛的牺牲。这是“二、二八”的血的教训。

三年来,我国历史已经起了空前的变化。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歼灭了七百四十四万馀的武装敌人,解放了除西藏以外的全部大陆,推翻了美帝国主义所全力支持的国民党反动政权,蒋介石残馀匪帮已在大陆上遭到澈底的失败。蒋匪帮所剩下来的残兵败将,只能龟缩在台湾和其他几个小岛上,并且把台湾出卖给美帝国主义者,勾引美帝国主义者继续支持他们作垂死的挣扎。美帝国主义者也利用这个机会,加紧对台湾的侵略和控制,同时又利用其走狗进行要求“托管”或“独立”的阴谋,企图把台湾完全变成美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但是,蒋介石和美帝国主义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的阴谋,是绝对不能挽救他们最后灭亡的命运的。今天,中国人民的革命力量已空前强大,中国人民有着一支英勇无比、百战百胜的人民解放军,有着全国人民所热烈拥护的中央人民政府和以苏联为首的全世界和平民主阵营的援助。全国四万万七千万人民已经决心把解放台湾统一全中国作为今年的第一个重大任务,准备集中一切力量,渡海歼灭蒋匪帮的残馀势力,解放台湾。

亲爱的台湾同胞们:我们台湾人民有着数十年间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革命传统,尤其我们在“二、二八”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所表现出来的伟大的英雄气概,是值得我们骄傲的。所以今天我们必须再发挥这种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二、二八”英勇斗争的经验,来粉碎蒋匪帮和美帝国主义的阴谋,在解放台湾的战争中,有力地配合人民解放军。台湾的解放是必定要实现的,而解放的日子是迫近了。所以我们必须利用每个机会和一切的可能条件,想尽一切的办法去削弱和瓦解蒋匪帮的力量。我们必须记取“二、二八”的教训,一致团结起来,反对蒋匪在台湾抽兵、征粮、征税,同时还要善于采取一切办法,保存我们的力量,壮大我们的力量,准备配合人民解放军,共同完成解放台湾的任务。

“二、二八”斗争中英勇牺牲的烈士永垂不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中央人民政府万岁!

人民解放军万岁!

中国共产党万岁!

毛主席万岁!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作者: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发表时间:1950年2月28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