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会则


第一条
本会称为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

第二条
本会专以促进在台湾设置特别立法议会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以具有热诚始终协力贯彻前条目的者组织之。

第四条
本会本部置于台北,置支部于东京及岛内重要各地。

第五条
本会每年派代表向帝国议会提出请愿书,请愿台湾议会之设置。

第六条
入会者应经二名以上之介绍,提出入会书。

第七条
会员有不得已事情欲退会者,应将事情具明提出本会。
会员如有污损本会名誉,或认为对本会具有不利行者,经理事会议决除名之。

第八条
本会置理事五名至十名,理事于通常总会由会员中选举之。理事互选二名为专务理事。理事任期一年,但不妨再选。

第九条
理事各得代表本会,专务理事掌理一切会务。

第十条
本会得置顾问若干名。

第十一条
每年二月专务理事应召集通常总会。
理事会认有必要时,或有会员半数以上之请求时,专务理事应召集临时总会。
专务理事于总会时应报告会务概况。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于专务理事认有必要,或有理事三名以上之请求时随时召集之。

第十三条
议事以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之。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以会员及同志之自由捐款充当之。

第十五条
本会则非经总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十六条
关于本会则施行细则由理事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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