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会则
第一条
本会称为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
第二条
本会专以促进在台湾设置特别立法议会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以具有热诚始终协力贯彻前条目的者组织之。
第四条
本会本部置于台北,置支部于东京及岛内重要各地。
第五条
本会每年派代表向帝国议会提出请愿书,请愿台湾议会之设置。
第六条
入会者应经二名以上之介绍,提出入会书。
第七条
会员有不得已事情欲退会者,应将事情具明提出本会。
会员如有污损本会名誉,或认为对本会具有不利行者,经理事会议决除名之。
第八条
本会置理事五名至十名,理事于通常总会由会员中选举之。理事互选二名为专务理事。理事任期一年,但不妨再选。
第九条
理事各得代表本会,专务理事掌理一切会务。
第十条
本会得置顾问若干名。
第十一条
每年二月专务理事应召集通常总会。
理事会认有必要时,或有会员半数以上之请求时,专务理事应召集临时总会。
专务理事于总会时应报告会务概况。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于专务理事认有必要,或有理事三名以上之请求时随时召集之。
第十三条
议事以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之。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以会员及同志之自由捐款充当之。
第十五条
本会则非经总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十六条
关于本会则施行细则由理事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