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赴澳自费留学生办理公证书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赴澳自费留学生办理公证书的复函 司公字〔87〕第126号 1987年11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文件 |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87)96号《关于为赴澳自费留学生办理公证书事的请示》函悉。关于澳驻华使馆要求赴澳自费留学的中国学生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或未婚证明、最高学历证明、直系及非直系亲属证明事,经研究认为,公证处可以为中国学生办理这四项公证其中直系及非直系亲属证明,即亲属关系证明中,亲属关系的范围,可依澳驻华使馆的要求出具,但一般不超出《继承法》第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范围。
另,根据澳驻华使馆的要求,上述公证书应以1987年出具的为有效,对1987年以前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重新编号出具新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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