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台湾所寄公证书副本出现“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台湾所寄公证书副本出现“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01〕111号 2001年11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来,有的地方公证员协会收到台湾地区发来祖国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上出现“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的问题。台湾有关方面这样做,很显然是把一个中国内的公证书往来变成两个国家之间的公证书往来,把一个中国内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改变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公证书认证,企图从根本上改变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的性质,否定《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我们认为,这是有意利用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来制造分裂国家的政治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基本精神,其实质是否定一个中国原则,目的是妄图把中国台湾省作为“国家”,我们必须识破这种形式的“台独”阴谋。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认清台湾当局有关方面这种行为的分裂实质,处理好这一涉及两岸关系的政治问题,既要做到决不让台湾当局有关方面这一分裂行为得逞,又要妥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切实把党的对台方针政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二、各地公证员协会对台湾寄来的公证书副本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凡收到有“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的公证书副本的,应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基本精神,参照《司法部关于祖国大陆居民领取台湾有关费用办理公证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8]084号)第六条规定“为领取台湾有关费用而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或文书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政府’字样”等对台方针政策办理,坚决予以退回,并及时告我有关部门不予采用。
三、如果台湾方面问及,各地可答复:两岸公证书使用与查证,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应严格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办理。从维护国家统一和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大局出发,我们希望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违反相关协议和既有做法的情况。
四、各地在办理涉台公证中,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讲政治、讲政策。今后可能还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一定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和答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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