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
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司法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6日 1912年3月6日 公布于临时政府公报三月八日第三十二号 |
案奉大总统令开。
近世文化日进。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递嬗。昔之以威吓报复为帜志者。今也则异。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人民之触犯法纪。由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触而起。国家之所以惩创罪人者。非快私人报复之私。亦非以示惩创。使后来相戒。盖非此不足以保持国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罚之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
前清起自革昧之族政以贿成视吾民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兴实业衰息生民大业及其罹刑法网也则又从而锻炼周纳以成其狱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彼虏不察奖杀勋残杀人俞多者立肤上考超迁以去转相师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试一检满清史馆之所纪。其所谓名臣能吏者何莫非吾民之血迹泪痕所染成也。本总统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国难二十馀载。对于亡清虐政曾声其罪状布告中外人士。而于刑讯一端尤深恶痛绝中夜以思情逾剥肤。今者光复大业卒告成功。五族一家。声威远及。亟当肃清吏治休养民生荡涤烦苛咸与更始。
为此令仰该部。转饬所属。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槪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吁人权神圣岂容弁髦刑期无刑古有明训布告所司威喻此意
此令等因到部
奉此
查刑讯一端乃满清之苛政伤心惨目莫此为甚今当民国成立若不亟行涤除咸与维新不足以副大总统提倡人道注重民生之至意。为此咨请贵部督转饬所属府厅州县行政司法各官吏。嗣后不论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凡鞫狱应视证据之充实不宜偏重口供。其从前一切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如有不肖官吏日久玩生。经本部所派视察官或该管上司查出禀报核实时。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布告所属一体遵照。此咨。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