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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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3 页 | |
保甲长暨县保卫团队官长,其从事于公务,若有法令可据,既属于刑法第十七条所称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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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长暨县保卫团队官长,其从事于公务,若有法令可据,既属于刑法第十七条所称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