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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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7、994 条 ( 19.12.26 ) |
民法亲属编无妾之名称,其施行前之妾,与家长同居一家,虽得视为家属,但不适用法律上关于婚姻之规定。故于脱离关系后与人结婚,自不受六个月期间之限制,如于结婚后所生子女,其受胎期间确能证明在与家长同居中者,该家长尽可提起认领之诉,不得诉请撤销其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