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子、丑两罪如确有方法结果关系,虽子罪未经检察官起诉,然丑罪已经起诉,第二审自得并予审判,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