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6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26118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家长管理家务如为家属全体之利益,自得处分家产,但家属所已继承或系其私有之财产,须得家属同意。

  (二)守志妇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前为夫立继,依当时法例,应得夫之直系尊亲属同意,若事先未经征求同意,其尊亲属固得请求撤销,但以后仍得补行征求同意,若其不同意无正当理由者,得以裁判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