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商民协会组织条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通过后尚未公布,原函所谓商民协会,如系按照该条例组成,则其性质自与单纯之雇主团体不同,不得遽认为营资争议处理法第十六条所称之雇主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