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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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11 条 ( 19.12.26 ) |
典产应纳之一切税捐,由何方负担,法无明文规定,如当事人约明由典权人负担者,即以后增加之数,自应仍由典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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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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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产应纳之一切税捐,由何方负担,法无明文规定,如当事人约明由典权人负担者,即以后增加之数,自应仍由典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