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定罚金,虽系行政罚,但贴用已经贴用之印花,合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行使,已使用之各种印花税票之情形,自应依之处断,不得再依该条例第七条科罚,至应贴用印花,而不贴用之案件,仅合于该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无庸经过侦查起诉或声请之程序,法院得迳以裁定科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