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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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查当事人不服初级管辖案件之第一审判决,迳向高等法院提起控告,显属违背诉讼程序,来电列举两说,应以乙说为是。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复湖北高等法院电
编辑湖北高等法院汤院长览。该法院上年十二月文日代电致最高法院请解释提起控告疑义一案。兹据最高法院拟具解答案。呈核前来内开。查当事人不服初级管辖案件之第一审判决。迳向高等法院提起控告。显属违背诉讼程序。来电列举两说。应以乙说为是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合电遵照。司法院漾印。
附湖北高等法院原代电
编辑最高法院钧鉴。当事人不服初级管辖案件之第一审判决。向高等法院提起控告。究应如何辨理。计分两说。甲说、谓修正民事诉讼律控告程序中。关于此点。并无明文规定。自应依第五百三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票传两造到案为言词辩论。以判决将其控告驳回。乙说、谓控告须向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为控告必要条件之一。若不具备此条件。其控告为不含去。高等法院既非初级管辖案件之控告法院。故应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以决定将其控告驳回。不必空为言词辩论以滋讼累。至同律第五百三十二条系指控告程序中无明文规定者而言。以决定驳回不合法之控告。既有明文规定。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自无从适用。事关法律解释。两说未知孰是。敬祈解释示遵。湖北高等法院叩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