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57、758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质权,及物权编施行前习惯相沿之物权,在物权编施行前发生者,依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一条规定,不适用民法物权编之规定。若依不动产登记条例而为登记,自仍得生对抗之效力,若其发生在物权编施行以后,既非法律规定之物权,则依民法物权编第七百五十七条,不得创设,自不能依登记而发生物权对抗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