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3 页 | |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第十三条,所谓未领执业凭证,而私行引水,核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定,以他法致生行驶水上舟轮往来之危险之未遂罪相当,应援该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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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3 页 | |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第十三条,所谓未领执业凭证,而私行引水,核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定,以他法致生行驶水上舟轮往来之危险之未遂罪相当,应援该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