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2 页 | |
查公用水面之渔业权利,由私人占有者,如于渔业法施行后一年内,未呈请登记时,依渔业法第四十八条及同法施行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既应以废业论,则该占有人即属无权再与他人订立入渔契约,及收取入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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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2 页 | |
查公用水面之渔业权利,由私人占有者,如于渔业法施行后一年内,未呈请登记时,依渔业法第四十八条及同法施行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既应以废业论,则该占有人即属无权再与他人订立入渔契约,及收取入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