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5 页 | |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
外国女子为中国人之妻,如已合法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嗣后离婚,其国籍并不因之丧失,故离婚前虽未声请备案,而于离婚后苟无丧失国籍之原因,仍得补行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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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5 页 | |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
外国女子为中国人之妻,如已合法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嗣后离婚,其国籍并不因之丧失,故离婚前虽未声请备案,而于离婚后苟无丧失国籍之原因,仍得补行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