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7、3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三审上诉人补提上诉理由书,系完成上诉之诉讼行为,迟误此项期间,与迟误上诉期间同,如具有非因过失之条件,自得声请回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