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与某乙之田亩毗邻,某乙意图为自己利益,窃占某甲之田亩,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同条第一项窃盗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