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0 页 | |
高等法院分院,其职权与本院同,自有受理反革命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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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院,其职权与本院同,自有受理反革命案件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