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7、26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犯罪,以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为要件,违警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行为,亦以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为要件,故在住宅或店铺内赌博,纵令赌博之人及赌具为户外所易见,或其赌声为户外所易闻,均与前开法条未符。但如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情形者,自得分别依该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