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9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83、92 条 ( 24.07.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破产管理人,依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应受法院监督,该管理人依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得监督人同意之行为,在监查人未选出以前,倘法院因该管理人之呈请,认为有急须处理之情形,得本其监督权之作用,酌量核定,以促破产程序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