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7、30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权人意图促债务之履行,以强暴胁迫方法,将债务人所有物抢去,妨害其行使所有权,应成立刑法第三零四条第一项之罪,但须注意同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