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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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99、243、295、312、318、336、359 条 ( 24.01.01 ) |
商号无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及刑事诉讼行为能力,第一审误以商号为刑事被告,判处罪刑,其判决为无效,无刑事诉讼行为能力之商号,对于无效判决而上诉,其程序显不合法,自应驳回。再此类驳回上诉之案件,既涉及原判无效之问题,务须于判决书内叙述明白,以免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