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在山野僻静之处赌博,如该处所为公众所得出入者,仍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

  (二)意图营利,使人在自己商号或房园内赌博,自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