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省某县,虽划归乙省管辖,关于该县民事诉讼,应专属于原第二审法院管辖之再审事件,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九五条规定,仍应以甲省原管辖之第二审法院,即原第二审法院,为其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