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1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2、37 条 ( 24.11.23 ) |
商标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所谓之标章,系指标识或章记二者而言,当然包括商标在内,至同法第三十七条,乃就非营利事业之商品,欲专用章呈请注册者特设之规定,故有准用之字样,不能谓商标不包括于标章之内。
←司法院院字第14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1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2、37 条 ( 24.11.23 ) |
商标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所谓之标章,系指标识或章记二者而言,当然包括商标在内,至同法第三十七条,乃就非营利事业之商品,欲专用章呈请注册者特设之规定,故有准用之字样,不能谓商标不包括于标章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