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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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2、5、15 条 ( 19.02.10 ) |
典权在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发生者,依同编施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定有期限之典权,依旧法规得回赎者为限,始适用旧法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八条,关于听凭典主过户投税之规定,系属不得回赎之典产,依同编施行法第二条,应适用同编关于典权之规定,从而就该办法第八条所为之解释,在同编施行后,无再适用之馀地。